爷爷在生前留下了一份遗嘱,并且办理了公证;遗嘱的内容,是把自己那套价值上亿元的四合院留给Z疼爱的孙子继承。但是,Z终法院却认定,孙子不能继承这套价值不菲的房产。问题究竟出在哪?
案情回顾
年近90的张爷爷,老伴去世的早,膝下五个儿子也都早已成家立业,多年来,张爷爷都是和孙子张小帅一起居住在他那套四合院里,祖孙俩相伴相依,感情很深。2011年,张爷爷到公证处立下遗嘱,将这套四合院指定由张小帅继承。2014年9月,张爷爷因病去世,此时张小帅正在英国留学;得知爷爷去世的他连忙赶回来办完爷爷的丧事,然后又匆匆赶回去上课。次年1月,张小帅放寒假回国,他拿出爷爷留给他的遗嘱,希望按照老人家的遗愿,继承爷爷留下的这套四合院。然而,他的这个要求却遭到了几位叔叔、伯伯的反对,他们不同意张小帅独吞这套价值上亿的房产。无奈之下,张小帅来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程序拿到爷爷生前留给自己的遗产。没想到,法官的一番话,却如同晴天霹雳:这套房子,你确实不能继承,应该由你的父亲和叔叔、伯伯他们平均继承。到底是张爷爷的遗嘱不符合法律的要求?还是另有隐情呢?
案情解析
其实,张爷爷的遗嘱并没有问题,而且还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问题出在,张小帅并非张爷爷的合法继承人。张小帅是张爷爷的亲孙子没有错,但是,亲孙子并不是《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大家可以看到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压根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事。有人可能会质疑,这个法律漏洞也太大了吧!孙子都不能继承?其实不然,这是由继承本身的逻辑决定的,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确实没有继承权,但他们有另外一个权力——“代位继承权”。
《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因为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血亲(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有“代位继承权”,因此在逻辑上就无法为其设置继承顺位。假如设置其为第一顺位,那么孙子女和子女就同时在第一顺位继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假如设置其为第二顺位呢?那么如果其父母还在,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当然不能继承;如果其父母不在,则代位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其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永远都没有继承的可能性,因而设置就没有任何意义。这就是为何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中都没有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原因。那么,张爷爷的遗嘱是不是就无效了呢?公证处不是给办了公证的吗?
《继承法》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孙子女、外孙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不属于遗嘱继承,而是属于遗赠,张爷爷将四合院留给张小帅就是属于遗赠。
既然张爷爷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为什么遗嘱又失去了法律效力呢?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手握遗嘱的张小帅,因为没有在爷爷去世两个月之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2014年9月——2015年1月,四月有余),已经失去了获得爷爷遗赠的这套四合院的机会。亿万财产与其失之交臂,且先不说损失,但说张爷爷的遗愿,Z终也没有能够实现!继承法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按照遗嘱或遗赠继承办理。
敲黑板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五个关键信息:
第一.法定继承顺位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孙子不是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不在两个顺序的继承人之列;
第三.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能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第四.如果需要将遗产赠与指定受益人,所写遗嘱必须公证。
第五.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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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Z后由 [安宁世界] 于 2018-4-18 11:25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