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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签订的时候租户还说年缴费要我便宜100,月租金2200的少了100,合约里写明即使退房也至少提前30天通知,租户只提前了5天跟我说就要搬走了,虽然答应我帮我找新的租户,但是并没有找到,现在租户搬走了,就住了一个月,房子现在空着找不到人租,这个费用要怎么算合理?
主要是因为他不租导致我的房子空置,这个期间产生的损失是否由我一人承担?
合约里写明如果退房必须提前三十天通知,并且扣除违约金,没有提前30天通知,现在租户也就只想光扣除违约金和一个月的租金,是否合理?
我自己问同事不知道同事是不是因为比较站在我的角度说话,说除了一个月的租金和一个月违约金以外应该再扣除这个本该提前30天通知的这一个月的钱,说等于收两个月租金和一个违约金,这个事让我蛮烦的,房子在盘龙城要租的话又非常麻烦我自己太远了,跑来跑去真的很费神,而且六七月份大学生毕业该租房子都租了,这个时候基本上没有什么租房子的客户,但是我也不想说欺负人,有的同事说我可以完全不理会,让这个租户不论如何住一年就算要搬家也要这个租户帮我转租出去,但是我也不想说欺负人,到底怎么扣这个费用比较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