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谈
yumikosally 博士后
LIUJING8441发表于 2019-01-28 10:26 医闹就医闹,人命关天的事情能就这么算了吗?你把材料备齐了就去北京**,一定不能放弃。

我还要照顾60岁的爸爸和80岁的外婆 我们家就只有我一个人

LIUJING8441 博士一年级

那自己权衡吧,你爸爸应该能自理吧,如果都要你照顾你以后怎么工作?不得已还有护工啊。

yumikosally 博士后
LIUJING8441发表于 2019-01-28 10:32 那自己权衡吧,你爸爸应该能自理吧,如果都要你照顾你以后怎么工作?不得已还有护工啊。

我没有办法工作了 无所谓 我们家也不缺我赚的那点钱

亲爱的小木 高中三年级

看的我太气愤了。难以想象你有多心痛。抱抱你。

医院的那副臭嘴脸真的很难让人情绪不激动。

现在需要我们普通路人能做点什么呢?如果需要转发微博,可以把你微博链接贴上来,

朋友圈的文章链接也贴上来。

yumikosally 博士后
亲爱的小木发表于 2019-01-28 11:04 看的我太气愤了。难以想象你有多心痛。抱抱你。医院的那副臭嘴脸真的很难让人情绪不激动。

谢谢你们 帮我转一下微博吧 https://fx.weico.net/share/55247337.html?weibo_id=4328487416001793

PrettyPig 硕士一年级

期待早日真相大白

小豆豆110515 大学四年级

帮顶!!

tutuasongde 超级意粉

希望法医的鉴定结果能给楼主一个公道。

sh2010james 大学一年级
yumikosally发表于 2019-01-27 22:48 你说的对 我去申请尸检 法医第一件事就是劝我算了 哈哈哈 但是我不放弃!

一些部门就喜欢和稀泥!不要算了,一定做尸检,支持你!让他们赔钱,公开道歉!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1号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lkq

2018年7月31日

@Jerry 初中三年级

心疼楼主 顶上去 希望医院给一个说法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第十六条 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以及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病历的全部资料。

患者要求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并在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在场。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应当公开。

患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自愿协商;

(二)申请人民调解;

(三)申请行政调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二十四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二十六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医患双方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第四十五条 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开除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ZF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simour 博士二年级

抱抱楼主,普通老百姓没背景没权没势,想争取公义真的太难了

onion_onion 硕士二年级

患者和医院相比,真的是太弱势了,就像一只蚂蚁和一棵大树。见过肝肠寸断的患者家属,医院对无辜枉死的患者比一台冰冷的机器还要冰冷,因为医院还会恶语相向甚至拳脚相向。这种情况每所医院都会发生,也早已发展了如何维护医院的一套应对机制,这是医院的属性,所以即使明显是他们的失误也会极力掩护推诿,单独的个人的力量实在太过微弱了,根本无法与之抗衡。我也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们普通小百姓除了默默承受晴天霹雳的痛苦和把眼泪往肚子里咽之外还有什么可以做的。盼望关于医疗失误的刑法提上日程。

得意滴笑 博士后

难以想象你的痛苦,不要放弃,一定要讨回公道!

武汉爱琴海 大学四年级
yumikosally

你看能不能在今日头条里面实名把事情经过写出来,得到网民的同情和转发,你这个新闻我前些时好像在哪看过,没详细看。一般的当地媒体是不敢报的。我们家出了两个医疗事故,所以我感同身受,我妈妈四十年前在武汉一家部队医院生我难产而死,也是医疗事故,当时也只是拿了一点钱就了事了。后来我亲戚也是医疗事故,但命是保住了,所以没告医院,只是免了住院费,他们也不怕老百姓去告,他们自己也有对付医疗纠纷的一套班子。前几年,我那亲戚左手腕粉碎性骨折,一去医院,医生还不是说要住院做手术,但我亲戚不想做手术,就找了一个熟人骨科医生看了一下片子,他说不用做手术,保守接骨就可以好。后来,找医院医生接骨打石膏半年就好了,现在活动自如。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骨折都一定要手术的。民告官很难,医疗事故都是第三方出个鉴定,然后看等结果出来,能不能法律程序了。反正路不好,要好好保重,必竟你还有父亲要照顾好。

本帖Z后由 武汉爱琴海 于 2019-01-28 14:01 编辑

唐纳德2003 博士二年级

一定要坚持尸检,找回正义。可以查下去年攀枝花“女子纱布入腹死亡”事件,Z后被定性为一级 甲 等 医 疗 事 故,医 院 执 照吊 销,主任医师、器械护士、巡回护士执业证书 吊销。

在无手术指证的情况下进行手术,主任医师要负主要责任。

yumikosally 博士后
得意滴笑发表于 2019-01-28 13:33 难以想象你的痛苦,不要放弃,一定要讨回公道!

我家就住在武胜路 一下楼就看到四医院的大招牌 我快承受不住了 杀人凶手就在我面前 我没有办法面对这一切 我快疯了

唐纳德2003 博士二年级

坚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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