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6-26 17:12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调整2019年度武汉地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按2018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即职工2018年度工资总额÷12)核定。
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口径应按《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号)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1、根据湖北省人民ZF《关于调整全省Z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号)规定,2019年度武汉地区中心城区在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Z低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50元,新城区不得低于1500元。
2、根据武汉市统计局2019年6月25日公布《关于2018年劳动工资统计数据的公告》,2018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8327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武汉地区在岗月平均工资的3倍。
4、中央在汉企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参照武汉地区缴存政策标准的同时,也可参照总部标准执行。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企业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非企业单位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8%;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提高缴存比例,但Z高比例均不得超过12%。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一致。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经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可以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恢复到正常的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款。
四、其他事项
(一)各缴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调整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二)2019年7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为职工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的单位,其调整有效;未按照政策规定标准足额为职工缴存的单位,可就差额部分为职工进行补缴。
(三)单位应核对职工身份证号码及姓名,确保职工个人信息准确无误后,再办理缴存基数调整。
(四)本通知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