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对于每一个武汉人来说
都是很重要的
因为
员工Z基本的福利保险呀
(小编今后的生活也全靠它啦)
“两险合并”
是少了一险吗??
这样是不是可以少缴了??
那福利是不是也少了??
部分小伙伴
以为“五险”要变成“四险”
其实并不是哦
生育保险不存在取消的问题
只是
随着国家鼓励生育
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
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那么我们来看看
两险合并的主要变化吧
小编带你详细解读
主要政策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2、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
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为什么要合并?
生育保险跟医疗保险保障对象和范围有一定重叠,生育中也有一些医疗行为,合并实施后,统一征收经办,生育保险无需再建立一套独立的稽核审查系统,有利于提高经办效率,降低管理运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
缴费与待遇享受时间有变化吗?
两项保险合并,新参保单位的职工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的连续缴费时间合并计算。
2、原已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在3个月内为其接续保险关系并补缴变更工作单位期间费用的,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人在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超过3个月以上接续保险关系的,其实际缴费年限重新累计计算,变更工作单位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相关人员待遇有变化吗?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等)的生育津贴与工资不能重复享受。
1、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2、享受其他保险或参加了外地医保的,生育时只能享受一种保障待遇。
1、保职工失业前用人单位已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的退休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未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加生育保险人员因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合并症或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执行。
符合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分娩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以参保女职工分娩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2、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于支付女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
3、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