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9月24日,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武汉新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和《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即日起开始实行!其中关于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公积金贷款二套认定等有重大变化!
原政策中“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Z长为20年”变更成“二手房Z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对购买二手房的购房者来说,可减轻家庭还款压力。
调整后的政策为:
1.二手房Z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并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的剩余使用年限的一半期限;
2.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时间后的5年,贷款期限取实际年龄的整年计算。
上述贷款期限超过任意一项期限的,应以其中Z短的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例如: 小A用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他还有32年才能退休,二手房评估报告显示该套二手房的剩余使用年限为62年。按照新的《武汉存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规定,小A申请的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按房屋评估剩余使用年限一半的时间(62÷2=31年),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32+5=37年),且总期限不能超过30年。因此,小A申请公积金贷款年限Z长为30年。
注意:所购房屋需满足房龄在30年(含30年)以内且具有完全产权的成套住宅,并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产权明晰且尚未过户至借款人名下,可以在二手房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变化2:取消“首套超144㎡不能申请二套公积金贷款”限制
取消原规定“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的限制。”
调整后的政策为:缴存职工符合武汉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房屋被认定为二套房的,家庭名下首套房面积超过144平米,仍可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首套认定标准:
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无住房信息,或房屋信息与拟贷款房屋为同一套,且在公积金系统中无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住房。
公积金二套认定标准:
1.借款人及配偶首次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在房产部门信息系统中,其家庭登记仅有一套住房,并与拟申请贷款所购房屋非同一套住房的;
2.借款人及配偶在公积金系统中仅有一次贷款记录并已结清,且在房产信息系统中无房或者仅有一套住房,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
注意:
这种情况申请公积金贷款将不予受理: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武汉市房产部门的信息系统中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或者在公积金系统中记录的贷款次数达2次及以上的,其公积金贷款申请均不予受理。
变化3:部分女职工金贷款年龄延长至60岁
调整后:
1.借款人年龄在18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
2.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者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此类女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年龄上限由55周岁延长至60周岁,贷款年限也随之增加了5年。
变化4:父母子女联名购房 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调整后:
1.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新建房贷款。
2.直系亲属间二手房交易或者父母子女联名购房的,不得申请二手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调整前,父母子女联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但是由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已经没有经济适用房供应,所以贷款细则也相应进行了调整,父母子女联名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的情况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选择商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