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感驿站

老婆将婚后房产1元过户给弟弟,最终我起诉确认协议无效!

8回复 阅读 1248

弟弟的孩子办户口,田女士用1元将自家房产过户给弟弟,其丈夫赵先生遂将妻子田女士及其弟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妻子与其弟签订的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赵先生的请求。

原告赵先生诉称,1992年4月,他与田女士登记结婚。他与田女士在2000年时购买了位于海淀区的一套房屋,购房时使用了他和田女士的工龄和共同财产,登记在田女士名下。他与田女士一直居住在该房屋至今。

2009年12月25日,未经赵先生同意,田女士与其弟弟先生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属于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并在2009年12月28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过户价格仅1元,将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

先生认为,田女士在明知上述房屋存在其份额的情况下私自处分该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田先生作为田女士弟弟,明知田女士属于无权处分,也明知该房屋有原告的权利。故原告认为,田先生与田女士签订的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被告田女士辩称,她同意赵先生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主张的合同无效。田先生当时要给其子办户口,所以借用了自己的房产。被告田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田先生作为田女士弟弟,明知上述房屋系赵先生与田女士共同财产,在赵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田女士将登记在名下房屋过户至田先生名下。因田先生未支付任何对价,田女士实质是将该房屋赠与田先生,在该赠与行为中,田女士与田先生共同财产的约定和买卖合同应均属无效。

先生通过买卖合同从田女士手中取得房屋的产权,因合同无效,赵先生起诉要求田先生协助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Z终,法院判决田女士与田先生签订的协议中有关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田先生协助将房屋转移登记至田女士名下

标签

婚姻法规 婚姻房产 婚姻琐事
展开全文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江城热点及时推送 阅读体验更流畅

值得推荐

全部回复

槐影一庭 硕士一年级

太恐怖了。

这田女士跟自己弟弟结婚就完了,何必祸害赵先生。

accidie 高中一年级

一波神奇的操作。。。估计赵先生瞬间就觉得这日子没法过了。。。

可乐可可菲 博士二年级

户口办完了吧

才到碗里去 博士二年级

一看就蛮假,房产过户没男方到场根本就过不了户

四个理想 小学四年级

人家省钱呢

面窝油条 大学一年级
才到碗里去

带上身份证就可以了吧。。。

晗晗2009 博士二年级

夫妻双方不到场,根本就办不了过户。

不停奔跑的蜗牛 大学四年级

户口办完了,小孩学也上完了,房子也要物归原主了,现在通过法律途径把房子的过户费省了,难道这些公共的行政资源是让你们来利用的吗

首页 版块

和武汉妹子交朋友

了解武汉的窗口

在武汉结婚  买房  装修  旅游  购物

用得意生活app有优惠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