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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个HR都应该是“多面手”,要涉猎很多知识,除了人力资源方面的知识,HR还应该学习心理学,各岗位的基本知识,法律等等。因为这些知识都是工作中都会应用到的。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HR解除Z多的就是《劳动法》了。那么,哪些《劳动法》是HR必须知道的呢?下面这些劳动法律知识是HR必须知道的。
一、劳动合同内容
1.《劳动法》第19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2.《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19条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没有规定社会保险一项,原因在于: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依法执行,并不是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能协商解决的。
“协商约定其他内容”是指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条款,即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除依据本法就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达成一致外,如果认为某些方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内容仍需协调,便可将协商一致的内容写进合同,这些内容是合同当事人自愿协商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二、关于试用期
1.《劳动法》第21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Z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3.《劳动部关于职业职员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第3条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4.《劳动法》第25条
用人单位在员工试用期内发现其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30日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5.《劳动法》第32条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提前30日。
1.《劳动法》第24条
2.《劳动法》第2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Z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Z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编者注:对于“补偿金Z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有以下有种观点。观点一: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果员工月工资未高于当地平工资的三倍(假若张先生的月工资未高于深圳社平工资的三倍),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但按现行有效的《违反和解
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Z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所以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Z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观点二: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虽然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Z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相冲突。《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只是部门部门规章,而《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的法律效力高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法律效力,当两者规定发生冲突时,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张先生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其16个月工资,其中一个月工资为未提前期30天通知的补偿金。
一般来说,法院更倾向于观点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6.《劳动法》第31条
今天先简单的给大家分享这么多,有想要深入了解相关问题的可以私信我沟通或者加群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