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杂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10回复 阅读 783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重婚原则上不适用效力补正】
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中,被告以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为由主张后一婚姻自此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对该抗辩主张不予支持,但另一方有理由相信重婚一方的合法婚姻已经解除或者不存在婚姻的除外。
第二条【对当事人主张“假离婚”的处理】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存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情形,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条【同居析产纠纷的处理】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双方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一方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已经混同无法区分的财产,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综合考虑各自出资比例、贡献大小等事实,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
同居生活期间,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而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双方对此无协议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居生活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同居析产情况、双方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四条【基于婚姻赠与房屋的处理】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变更登记至对方名下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该方请求对方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结合赠与房产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离婚过错、双方经济情况等事实,判决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参考房屋市场价格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情形下,赠与人有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或者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五条【未成年人及夫妻一方直播打赏款项的处理】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其法定代理人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或者十六周岁以上不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打赏行为,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并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通过网络直播平台实施打赏行为,有证据证明直播内容含有淫秽、色情等低俗信息引诱用户打赏,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求网络直播平台返还已打赏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打赏,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另一方以对方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共同财产的,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六条【违反公序良俗的赠与】
夫妻一方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违背公序良俗情形,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他人,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第八条【夫妻一方转让自己名下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效力】
夫妻一方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九条【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不是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以共同财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并均登记为股东,双方对该部分共同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离婚时,一方请求按照企业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条【夫妻一方放弃继承的效力】
夫妻一方以对方可继承的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放弃继承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主张对方放弃继承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放弃继承导致放弃一方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除外。
第十一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行为禁令可适用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责任及抗辩事由处理】
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以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到侵害为由,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抢夺、藏匿子女一方以对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子女有合法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可通过申请撤销监护权、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优先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情形】
离婚诉讼中,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二)有赌博、吸毒等恶习;
(三)其他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情形。
第十四条【处分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的效力】
父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处分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后,又以该处分行为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不负担抚养费约定的效力】
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导致原生活水平显著降低或者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合理费用确有显著增加,未成年子女起诉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子女成年后欠付抚养费的处理】
能够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父或者母给付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期间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协议已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明确约定或者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通过其他方式承诺给付抚养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未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给付义务,如果子女未成年或者仍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起诉请求其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起诉请求对方支付欠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受其抚养教育”的认定】
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继子女受继父或者继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继父母是否承担抚养费、是否实际进行生活上的照顾抚育等因素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离婚协议约定财产给予子女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一方不履行前款离婚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约定将特定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和处理】
离婚时,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夫妻一方请求另一方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确定补偿数额。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附则】
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案件,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标签

展开全文
一键安装官方客户端
江城热点及时推送 阅读体验更流畅

值得推荐

全部回复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据传是又要承认"事实婚姻"了…

彭仁高律师 大学一年级
无业屌丝都教授

坐等靴子落地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第七条【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房出资的认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价值等事实,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父母出资或者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为夫妻购置房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且一方不同意竞价取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出资来源及比例、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房屋产权登记情况等事实,判决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折价补偿。

---这条尤其恶心,简直不是正常人想出来的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仍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请求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一方因经济困难无房居住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判决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采用下列方式予以帮助:

(一)一定期限的房屋无偿使用权;

(二)适当数额的房屋租金;

(三)通过判决设立一定期限的居住权;

(四)其他符合实际的方式。

--这个第二十条经众多网友分析,绝对是违反立法精神的条款。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新21条,本屌丝支持这个说法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看来个反对这新21条的通稿,共享一下,也请彭律师掌掌眼。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反对意见

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本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序言和第二十条持坚决反对态度,意见详述如下:

1.该司法解释的如下表述:“为正确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依法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对法律适用主体、立法原意的表达严重缺乏平衡性,这是非常低级的法学常识错误。

2.该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离婚经济帮助的处理】完全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 婚姻家庭 相关规定存在根本冲突:

a.该司法解释侵蚀并且颠覆了离婚的法律效率,强行给已经解除婚姻关系的双方额外增加了不必要的责任义务关系,毫无意义地增加了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瓜葛和冲突点,极大地增加了离婚后当时双方产生矛盾和冲突的可能性;

b.该司法解释违背了自从1950年5月1日、第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施行以后,经过70余年普法教育和社会实践,社会公众对婚姻关系和离婚制度所形成的社会共识;

c.该司法解释存在极大可能性,被人利用、产生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社会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景:

ⅰ婚姻一方不务正业、游手好闲、沾染恶习,缺乏自立生存能力,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要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ⅱ婚姻一方出轨、对婚姻不忠诚并且造成恶劣后果(有婚外子女或者染病),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以“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为理由、要求对方给予离婚经济帮助;

ⅲ婚姻双方存在长期尖锐的家庭矛盾、感情破裂,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出于折磨、报复对方的目的,以该司法解释为依据、要求继续共同居住在同一居所内。

d.该司法解释适用的前提条件难以量化、规范,授予了法官无约束、无限制的自由裁量权,难以监督和纠正。

3.综上所述,该司法解释让婚姻关系成为当时双方无法摆脱的长期包袱,在基本法理层面、事实上破坏了“离婚自由”原则,让婚姻关系成为事实上无法解脱的枷锁,破坏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基础。

毫无疑问,该司法解释的借鉴对象是英美法国家的离婚扶养制度,这个制度在美西方国家让婚姻变成巨大的陷阱,越来越多的人把婚姻视为畏途,结婚率降低、非婚同居和非婚生育率不断提高,造成严重的社会的事实上破坏了这些国家的婚姻制度、瓦解了家庭观念。

本人再次郑重申明:作为一名遵纪守法、依靠自己劳动生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的多条法律解释,尤其是是第二十条。

按照现在征求意见稿的意思,我们很容易发现它口口声声说要保护妇女儿童等一系列“弱势群体”,然而却是在剥削、欺压真正的基层的、依靠自己劳动过活的普通老百姓,让普通老百姓去为本应照顾缺乏自食其力生活人群的政府与社会,去承担对他人的托底,这是非常无耻和龌龊的行为。我国宪法和民法典中,明确说明婚姻双方是平等的关系,而在婚姻关系结束之后,双方自然是各自自由的、互不隶属的自由人,让法院法官凭借自己个人的、没有可量化标准的自由裁量权去决定其中一方为没有法律关系的另一方进行无限兜底,这既不理性更没有道理,甚至能直接摧毁一个人的人生。


无业屌丝都教授 博士二年级

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请在提出意见建议时说明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寄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张灵若,邮编100745;电子邮件请发送至电子邮箱zgfmytlaw@163.com,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30日。


有愿意的请将上一楼的通稿转发到最高人民法院公示的电子邮箱,功德无量!

wsc2100 硕士二年级

闲的没事,瞎整。

飞天小毛兔 大学二年级

火上浇油啊这是。

不影响。

政策既出,对策马上在路上。

只要躺的平,铲车也铲不起来。


首页 版块

和武汉妹子交朋友

了解武汉的窗口

在武汉结婚  买房  装修  旅游  购物

用得意生活app有优惠

立即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