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Z后由 得意兔哥 于 2011-8-19 10:52 编辑
在古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家的稳定被视为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础。由此造成的结果之一就是离婚是不被提倡的。那时在主流的社会观念中,女人改嫁也好,男人出妻也好,都被视为不道德、没品行的表现,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婚姻这事也不能例外。 但古人也并非榆木一块,如果某个良家妇女嫁给了一个不法之徒,还要非要往一起扭,那不是把人家往火坑里推吗?所以在离婚方面,专门规定了“七出之条”、“三不去”等等相关的条文。所谓“七出”,就是指丈夫在七种情况下可以休掉妻子(出妻):其一,不顺父母;其二,无子则无法承宗庙;其三,淫乱造成血统混杂;其四,嫉妒则会结怨增仇;其五,多言使家族失和;其六,有恶疾则不能奉祭祀;其七,盗窃。同时为了体现男女公平、限制男人随意休妻,又规定了三不去:其一,没有娘家可归的不能去;其二,与丈夫共守过父母三年丧的不能去;其三,曾跟丈夫共过患难而后富贵的不能去。
那么如果既不违反“三不去”,又合乎“七出”,夫妻双方合法离婚后财产如何非配呢?在这方面宋朝的法律Z具人性化,这一点尤其体现在对女方财产的保护上。当时的法律规定:女方的Z重要的婚前财产——嫁妆,从始至终都是属于女方的。即使婚姻维持期间,夫家欠下了外债,都不抵扣女方的嫁妆。双方一旦离婚,女方有权带走当初过门时的全部嫁妆。
那么嫁妆,也就是女方的婚前财产如何界定清楚呢?一般说来,在女方出嫁前,其父母会写下一个嫁妆清单(相当于婚前财产公证),详细列明嫁妆中的各项财物明细。然后双方亲家核对无误,签字画押。未来一旦感情不和,出现过不下去的情况,女方将按照清单所列财物悉数带回娘家。
其实宋朝那会儿,女方的嫁妆往往是极其巨额的。众所周知,宋朝公务员的待遇是历朝历代里Z高的,有人计算过,宰相一类的高管工资折算成人民币要上千万。这还只是经济上的待遇,那时普遍的价值观是“万般皆下品,惟有读书高”,读书人的地位在社会各阶层中的地位和形象是Z高的,非一般商贾、农夫所比。所以那时的男人一旦高中进士,就成了社会的香饽饽,情场上的抢手货,到时女人排着队上门提亲。当时有个词叫“榜下捉婿”,即榜单公布当天,好多人家都早早候着,只等名单公开,然后开始抢女婿。以至于到了后来,抢女婿成了竞价拍卖,谁出的价越高,谁抢到金龟婿的可能性越高。
所以在宋朝那会儿,男人才是“招商银行”,女方家反而成了“建设银行”。不过因为也造成了另一个后果,那就是剩男剩女的大量出现。一来,男人们为了中进士,进入上流社会,磕破脑袋也要考,有些人为此考了大半辈子;另一方面,女人们为了攒嫁妆,也是举家之力使劲赚钱,以至于皇室中人都吃消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