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
被告:xxx
诉讼请求
一、要求被告检修自己房产,彻底排除对原告房屋的漏水妨害;
二、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修复吊顶、天花板、墙立面、电线的费用3437.30元;
三、要求被告承担原告房屋维修期间的误工费800.00元,厨房不能使用的误餐费300元;
四、要求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如需鉴定包括鉴定费、交通费、材料费等,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原告居住在五楼,被告居住在六楼。被告房产多次漏水至原告家中,2011年就有3次漏水,经物业协调被告维修其漏水点后不再漏水。漏水经过如下:
1. 从2011年3月15发现漏水,多次与被告沟通,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推诿拖延,经本人强烈要求、物业多次调解后,到4月6日被告才维修后不再漏水;
2. 从2011年7月23日发现漏水,大面积渗水、滴水,形成长度1.8米宽0.5米的渗水带,多次与被告沟通,物业调解,被告维修后停止漏水。
多次漏水造成原告天花板、吊顶、墙立面泡水损坏,多处裂缝、发霉,电线受潮,有短路起火隐患,有照片为证。
3. 在原告起诉被告漏水尚未结案过程中,2011年8月20日在法庭召唤被告了解情况后,发现被告家又漏水至原告家,与7月23日漏水为同一处。被告解释多种说法(一会说儿子端洗澡水盆泼出来,一会说洗澡池管破裂漏出等),持续五日后漏水始停止。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彻底维修自家给排水设施,赔偿对原告漏水造成的损失,被告一直不予理睬,推诿拖延,十分影响我们的正常生活,给原告房产造成安全隐患。
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8日在xx法庭调解,被告态度蛮横,当着调解员的面还扬言要打原告,原告考虑到维持邻里和谐的原则,多方让步与被告就房屋维修达成协议,由xx装修公司维修,费用由被告承担,然而被告煞费苦心,找人冒充xx人员,欲以600元经xx手让闲散民工维修,但xx不出具正规维修合同,致使维修协议失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满足原告的诉讼请求。
有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九条 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致
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
附:1、本诉状副本一份
2、物证:七张照片
3、居委会调解说明复印件一份
4、装修公司维修预算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