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可按规定登记发证
本报讯 (记者 余美英)昨天国土部出台的新规定还对实际情况复杂的宅基地登记发证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国土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之所以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注记,主要是考虑这几种宅基地权利特殊,以同今后相关农村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做好衔接。
没有时间限制么?是指昨天以前所有的么
那就是说还建房可以自由买卖了咯。。小产权房也可以贷款了吗
看性质,像深圳有些城中村村民自发的小产权房估计难。
武汉这种城中村拆迁还建的小产权房子,本身就好交易。因为现在还建的小区,除了拆迁还建的部分,其他部分都是开发商当做商品房卖的。
小产权房的价格才是房子的真正价格!
哦,原来不太懂,谢谢了,多了解了
新闻说不发证,还买啊
到底是合法还是禁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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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Z后由 龙子蒲牢 于 2011-11-11 08:31 编辑
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看这段!
啊?
我好像在那里看到的和这个消息刚好相反哦。
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啊
我只晓得,还建房都合法了,还有人买商品房吗?gdp怎么来?ZF喝稀饭?
敢跟ZF斗智 了不起
人家只是发了土地证,本来农村的就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啊 没有房产证
江浙一带的农民小产权房 都已经4k-5K一平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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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ce3.feixin.10086.cn/73011509/share/blog_10633341?IsHotShare=1®id=101608 农村集体土地将获身份证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近日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针对城乡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长朱留华9日接受了记者专访。
“身份证”必须覆盖所有“工作证”
记者:“全覆盖”是什么意思,是否覆盖林地、草地有关用地权证?
朱留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土地证书与林权证等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包括全部农村范围的集体土地。
记者: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
朱留华: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记者:小产权房等问题,对此如何处置?
朱留华: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或“小产权房”等,不得登记发证。
“撤村建居”必须把握三点:一是集体土地全部依法征收为国有的,农民集体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只能通过征收这一合法渠道;三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确权登记给农民集体,不能给城镇居民委员会。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 “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不变的,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备注原农民集体土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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