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伯的 有点陌生啊
看着那文字就晕了好多次
阿拉伯的 有点陌生啊
看着那文字就晕了好多次
那地放好神秘的,向往啊~
算了 lz扯远了 我只是看到标题阿拉伯人下意识回的贴 如果让你觉得不舒服 不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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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气晴朗发表于 2011-12-1 15:47 回复 fxcy111 的帖子日本的吗?哈哈哈 那很容易 真的
我住的地方,欧美比较多呀。日本人比较2
祝福他们...
话说我还是喜欢中国人啊!哈哈……混了六国血是不是很好看啊!求阿拉伯真人啊!
呵呵 两个人的喜欢就好,穆斯林家庭里面的父母一般是不会干涉子女的婚姻,只是穆斯林《古兰经》里面对女性的约束条款太多
伊斯兰教法规定的择偶标准。阿拉伯语“凯法艾”的意译。即配偶双方在社会地位上必须基本对等,相似于中国的“门当户对”。
Z初由库法的哈乃斐教法学派提出,计有六条标准:
(1)家庭出身。只有地位相当的家庭或部落的成员准许通婚。
(2)宗教信仰。穆斯林原则上不得与非穆斯林通婚。
(3)职业。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从事类似的职业。
(4)身份。自由人不得与奴隶通婚。
(5)品格。男方应与女方的父亲同样虔诚、正派。
(6)经济状况。男方的资产不低于女方的父亲。
上述原则后为马立克教法学派所接受,但该派因历来重视婚姻监护人的作用,故被视为婚姻监护权的体现,监护人有权据此解除不般配的婚约。近代以来,有关伊斯兰国家的立法大多对“婚姻对等”条款作了修订,不作为法定择偶的标准。
非正常婚姻 (Nikah Fasid)
伊斯兰教法概念。阿拉伯语“尼卡哈·法西德”的意译。指不完全符合教法规定的婚姻条件或法律程序的不完备的婚姻。由早期逊尼派教法学家根据经、训教法提出的法律规范,仅适用于逊尼派穆斯林,什叶派不予承认,而只承认有效婚姻和无效婚姻两种规范。按教法规定,构成不正常婚姻的因素,为非永久性、可排除的因素,包括:(1)证婚人未出席婚礼。(2)违反“待婚期”('Iddah,伊达)的规定。(3)娶妻超过法定限度。《古兰经》规定娶妻以4房为限(4:3)。(4)同时纳两姐妹为妻。《古兰经》禁止同时娶两姐妹为妻(4:23)。(5)违反“门当户对”原则。凡违反上述规定之一,则构成不正常婚姻。原则上这类有缺陷的婚姻只要按教法规定采取补救措施,如重新举行婚礼,待“待婚期”结束后完婚,与一房妻子离异后再行娶妻等,在法律上仍被
人类有信仰真好啊,道德水平就会提高很多
前天我在大福源对面看见三个外国男人搂着三个中国女孩走路,边走边在腰部和臀部来回抚摸,三个女孩身高都有1.70以上,身材很正。但是感觉很丢人,当时有事情忘记拍下来了。
我研究室也有好多阿拉伯人。。。但是我真的跟他们交流不来啊。。。
说英语的口音特重,有很大一部分人有很严重的味道,然后再喷很浓烈的香水。。。
五颜六色的老外接触了不少,印度和穆斯林始终还是难以深入的了解。楼主家人的勇气和包容值得钦佩。
如果照你说的他们家要娶外族人什么的很困难,这男的哪里来的6国血统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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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人Z恶心了 我承认有种族歧视 但我实在没办法对他们建立好感
黑人都比这个种族要强
想看照片
我要看照片
求真相 求6国混血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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