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人都是在认为社会不公的时候,给他点权力,他也一样会无限放大。为人民服务早已抛到脑后了。
现在的人都是在认为社会不公的时候,给他点权力,他也一样会无限放大。为人民服务早已抛到脑后了。
LZ要不要我上一张土匪的工作时间 躲在KFC里面聊天的照片啊 新鲜滴 偷拍
太稀烂了这些人,人人得以诛之
其实我觉得可以这样教育,闯红灯的,让交出身份证,然后在路口引导人们正确过马路半个小时,然后归还身份证;如果是乱丢垃圾之类的,可以让他们去打扫规定区域卫生,(也许有的人不愿意去引导人们过马路或者打扫卫生,说大不了不要身份证了,那没关系,那就让他去补办咧,大家都晓得其实补办身份证花钱是小事,关键是麻烦,而且现在2代身份证不是带有芯片的吗?那就再编制个程序,如果你因为违反规则补办身份证,那就把你的违规录进去,然后你去公安局补办的时候,再罚款也可以啊,这样就有两个选择,选择接受“劳动教育”或者罚款,不会纯粹为了罚款而罚款,可以有教育引导的作用啊,其实每天看见那么一大群大妈大爷站在车站聊天,就为了罚款而罚款,真的觉得很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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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事情有2种方式 一种是罚款 一种是宣读什么东西
他们的工资有50%靠罚款 当然会捉到不发
这些人就像以前的盖世太保,三五成群游荡在街头。
完全不懂要这个所谓的市容监督员有什么用。。。根本没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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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说咱们的社会法制恰恰很不完善。
这样也可以糊弄过去啊
赞一个来
也应该的啊 只是Z开始教育一下就算了 罚少点
毕竟市容市貌还是满垃圾的
难怪他们总是被别个打哦
7#回复 作者:全成律师 回复日期:2012-2-13 15:01:00
武汉市容监督员?市容捞钱员?正义永存,为权利而斗争
市容监督员?市容捞钱员?恶法非法,民告官,为权利而斗争!!
一口痰,罚款50元、要让路人今后长个记性?!城管革命?!革谁的命,革老百姓的命?
这是什么逻辑?
本律师认为,根据“人民主权原则”和我国的人民民主和法制制度,规范性法律文件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否则,就只是少数精英和公权人员的专利,市民只有受公权剥削和被公权侵害的份。《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1月31日第12号公告第二十五条,以及国务院1992年《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其制定和出台的程序不合法、草案和表决缺乏代表性,内容不正义,都是严重侵犯人权的。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甚至非法地擅自将罚款金额起点定在50元,明显有搜刮民财填补地方财政金库的重大嫌疑。根据行政法的“比例原则”和“合理原则”,随地吐一口痰,设定罚款五角钱或者一块钱就够了。而且,武汉市的“市容监督员”全部都是些法盲、流氓,市民要是不给钱,他们就粗暴地围住市民、揪住、拉扯市民、阻止市民离开,还肆意辱骂市民,置公民的人权和自由权于不顾。根据《法理学》,在地上吐痰,属于道德调整的内容,根本就不应该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来调整。当前,地方的立法权和行政权违法过大、扩张过大,已经严重危及人权和私权。武汉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全体引咎辞职。我们追求的是:让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落到实处。
臭名昭著的武汉市市容监督员制度,当休矣!!!!!!!
本律师愿意代理广大武汉市市民朋友委托的涉及武汉市市容监督员、武汉市城管局和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的起诉。维护私权利、抵制公权力的不法侵害。
德国法学家耶林的经典名言教导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希望市民朋友们和途经武汉的旅客们都行动起来,拿起法律武器,用《法理学》《宪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来维护我们的人权和私权利,抵制公权力的不法侵犯,并推动和要求当局废除或者修改《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湖北全成律师事务所 谭兴锐律师
这个社会肿么了,又来一帮土匪。
完美孤独者发表于 2012-2-13 15:27 LZ要不要我上一张土匪的工作时间 躲在KFC里面聊天的照片啊 新鲜滴 偷拍
上吧,朋友,支持揭发这群武汉的市容败类
让更多的、热心的 朋友们看看这群所谓的解救城市文明的人的垃圾嘴脸。
天朝咩。。。
JC来了还不是帮土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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