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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ZF令

第173号

《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6年10月30日市人民ZF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0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生育津贴;

(二) 护理假津贴;

(三) 生育医疗费用;

(四)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五) 国家和本省、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 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日。

(二)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日;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日;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日。

第十三条男职工配偶生育,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10日的护理假津贴。

第十四条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上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日计算。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标准拨付给用人单位的职工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用人单位必须用于职工在生育、产假、护理假期间内应当享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拨付的费用低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差额由职工所在单位补足;高于职工本人工资、福利标准的,其结余归入职工所在单位的职工福利费。

由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其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另行结算。

第十六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支付(具体支付标准附后)。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七条下列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 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 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

(三) 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

(四)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 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 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七) 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十八条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伴有并发症、合并症治疗的,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职工治疗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第十九条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为职工提供生育保险医疗服务。

第二十二条在职工诊断怀孕,并到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建立《围产保健手册》和完成首次产检后,用人单位应当持职工《居民身份证》、《武汉市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生育证》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并填报《武汉市生育保险就医登记表(手册)》。

第二十三条职工进行门诊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因紧急抢救或者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的,可以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四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在外地医疗机构紧急分娩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办理拨付、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完成审核结算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标准的调整和具体结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而未参加的,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除补缴欠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0的滞纳金,并可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职工在此期间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参保人数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服务资格。

第三十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费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费,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生育保险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有关的行政争议,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因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费用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0起施行。

武汉市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支付标准

一、 生育医疗费

(一) 门诊产前检查医疗费用限额,标准为500元,其中,首次产检费用定额185元。

(二) 分娩和流(引)产医疗费用定额标准:

1、 顺产: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980元;

2、 助娩产:三级医院2000元、二级医院1600元,一级医院1350元;

3、 剖宫产:三级医院3000元、二级医院2400元、一级医院1980元;

4、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因母婴原因需终止妊娠的中期引产术;三级医院1500元、二级医院1200元、一级医院1000元;

5、 住院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580元、二级医院480元、一级医院390元;

6、 门诊人工流产手术;三级医院180元、二级医院150元、一级医院130元。

职工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分娩、流(引)产费用低于定额标准90%(含)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实际费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90%低于100%(含)时,按定额进行结算;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00%低于150%(含)的部分,个人自负30%,医疗机构负担30%,生育保险基金支付40%;医疗费用高于定额标准150%以上的部分,个人自负30%,剩余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年度考核结果确定支付比例。

(三) 产后访视费单次限额,标准为15元/人次,累计限额30元。

二、 计划生育手术费

计划生育手术费限额标准为:

(一) 放置宫内节育器80元、取出75元;

(二) 皮下埋植术100元,取出55元;

(三) 输卵管结扎术1500元;

(四) 输精管结扎术500元;

(五) 输卵管复通术3000元;

(六) 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mickey77 大学一年级

135+5天年休,加上前后周末,一共休了146天,生得那天开始休的.前一天下班回家收拾东西去医院!还是生了休比较好

Amy713 高中一年级

想提前休一个月病假,生的时候休产假,国家规定一样近4个月

干掉你的胃 大学四年级
Ciel.Y小溪

什么单位这么好啊,可以休半年,羡慕哦

foreverscarlett 大学四年级

我是30周开始休的,产假143天

etsmiymm 初中二年级

可以请假了哦。呵呵。是吧。。

miyavi1014 初中一年级

8月3号开始休的产假,23号宝宝剖腹产出生。98天产假+15天剖腹产+30天晚育+35天独生子女,总共178天,可以休到13年1月31号上班,还在想是否再休个6天半的年假过完年再上班~

满是美花花 初中二年级

我们单位规定产假188天,病假3个月,跨年的话前后加起来就有两年的病假六个月可以休,再加上188天产假,貌似生个孩子可以休一年!

yoyo贝贝 高中三年级

我去年休的,产假90天,难产(剖腹)15天,晚婚晚育15天,一共120天。

预产期左右提前一个星期休呗。肯定是想在家多陪陪宝宝呀

我反正很奇葩,前天还上班,第二天就生孩子了

静吖宝贝 初中一年级

顺产是128天

剖腹产是143天

从宝宝出生开始算起

然后生之前有一个待产假是15天

majunyi 硕士一年级

我是预产期前一个礼拜休的假。毕竟孕后期很难受,在家没人陪更难受,想着单位里还有同事,时间过得也快些啊,再一个生完后有更多的时间陪宝贝,免得之前把时间用多了,这只是我个人的想法。整个产假一共休息了5个月,快上班的时候我到医院找熟人开了个病假条,多休息了半个月。

winniemin 大学一年级

我2月10号的预产期,也是打算元旦之后开始休产假,武汉市规定的顺产是4个月,剖腹产4个半月吧

smile_cc 博士一年级
lily268105发表于 2012-12-27 10:58 现在没有晚育假了,国家规定统一98天,外加产前15天产检假,就这么多了,楼主可以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工作 ...

98天是包含了周末还是不包含呀?

killy87102 大学三年级

产假98天,晚育30天,剖腹产15天,按规定是预产期前二周开始休。

要是现在就不想上班就请病假,医生都蛮好开病假条的,按湖北职工法规定孕妇病假可以有至少75%的病假工资

有点乖 大学四年级

产假引热议 湖北女职工Z多可休息158天

2012年04月23日08:17 来源:荆楚网 手机看新闻

打印 网摘 纠错 商城 分享 人民微博 推荐 字号 分享到...分享到人人 分享到QQ空间   日前,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的新规,迅速成为网上热点话题,有网友询问:“身边不少朋友能休四个月甚至四个半月的产假,98天不是还变少了吗?”

  对此,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薇玮说,这是网友的误解,98天是正常生育的基础产假,晚婚、多胞胎生育、难产等特殊情况可再增加,也就是说女职工的产假总数比以前增加了8天。

  根据去年3月发布的《湖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及生育津贴。另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符合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产假及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不再另外计算。

思思灬 博士一年级

我怀孕就没上班了 一直到生完4个月才去上班 我们头特别好 没有把我这事报告给人事处 不然我只有基本工资 所以我这么长时间没上班 也只扣了我7900块钱

幸福的仔仔家 硕士一年级

所有加起来(产假+晚婚+晚育+破腹产)150天

甜儿00 高中一年级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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