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装
不装罚300
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
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市人民ZF第210号令)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征收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责令其安装,并可处以300元罚款;
(二)不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处以欠缴费额5%、Z高不超过1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三)冒用、涂改、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费标志的,收缴冒用、涂改、伪造的通行费标志,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通行费标志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拆卸、损毁或者屏蔽干扰电子标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冒用、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电子标签的,收缴冒用、伪造的电子标签,责令其补缴通行费,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转借电子标签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不按照规定接受通行费征收服务站点或者代收单位对其缴纳通行费情况查验的,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