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轻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还款压力,进一步提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的使用率,满足职工对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的多样化需求,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2014年9月1日起,对武汉住房公积金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服务进行了改进
一、放宽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的条件限制
(一)降低“逐月扣划”中约定保留的金额
取消逐月扣划还贷中, 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简称“委托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需保留月缴存额6倍的金额限制。委托人从签订《委托授权书》起,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超出100元的部分可用于逐月扣划还贷。
(二)缩短“逐年扣划”首次扣划还贷的时间
取消逐年扣划还贷中,首次扣划还贷时间必须指定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起6个月后的限制。委托人储蓄账户成功扣划还贷一次以后,在办理逐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时,可指定任意首次扣划还贷日期,以后每年相同日期执行逐年委托扣划,直到贷款结清。
(三)取消“委托授权变更”业务办理的时限
取消原办理“委托授权变更”业务须与前次《委托授权书》签订之日起间隔6个月以上的时间限制。委托人签订《委托授权书》后,可随时到其公积金缴存银行变更委托扣划还贷授权方式或逐年扣划日期。
二、增加他人代办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的服务方式
(一)委托他人代办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
委托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配偶、父母或子女代办的,需提供证明其直系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以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委托非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其公积金存款账户的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由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职工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的裁定书;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监护人凭其监护人身份证明代办委托扣划还贷授权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