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氛围日渐深厚的情况下,仍有部分养犬人存在侥幸心理而违规养犬,特别是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和一般管理区对大型犬不实行拴养和和圈养等违规行为引发了诸多问题。
请看以下短短十天内,我市发生的怵目惊心的大型犬伤人事件:
大型犬伤人案例一:丰台区出现违规饲养大型犬引发纠纷
2007年6月24日,丰台区马家堡嘉园三里的张某(男,34岁)推婴儿车带孩子下楼,在楼门口处遇到遛松狮犬和金毛犬的王某(女、22岁),松狮犬由于没有拴狗链,扑向婴儿车,张某将狗轰走后,与王某发生纠纷。
大型犬伤人案例二:朝阳区出现大型犬伤人事件
6月28日,刁某(男,31岁,安徽省巢湖市人)在朝阳区南湖西里帮同乡搬家时,推开居民刘某家院门到院内洗手,被院内大型犬咬伤。
大型犬伤人案例三:西城区出现大型犬伤人事件
7月1日,家住西城区福绥境的段某接母亲从医院回家,打开车库门准备进车库时,其饲养的黑贝犬从车库跑出,将在车库外玩耍的张某(男,5岁,河北人)腿部咬伤。
被狗咬伤,主人应如何负责
饲养的狗咬了人,对他人造成了伤害,狗的主人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按照目前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狗伤人甚至致人死亡,狗的主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1、驱使犬伤害他人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伤害他人致轻伤以上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因对犬看管不力,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视具体情况可按过失致人重伤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对肇事犬予以没收,由农业部门进行检疫。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有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的行为,先依照《规定》进行处罚,涉及经济赔偿问题,按民事纠纷处理。
回顾案例,大型犬引人深思
针对大型犬伤人问题,市公安局提醒广大市民,要以大型犬伤人事件为教训,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城区里不能养大型犬、烈性犬,遛狗时必须要拴狗链。而有关养犬问题研究专家称追究主人刑事责任重罚养犬人只是解决问题的一个手段,Z根本的办法还是提高广大养犬人自觉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综合素质。
在此,我们重申:为了首都的文明形象,为了您和其他人的安全,要自觉遵守养犬法规,不要在城区进行豢养大型犬、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等违法养犬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大大减少大型犬伤人的现象。
与大型犬有关的《北京市养犬管理》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条 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禁养犬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七条(五) 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在禁养区内养犬的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以及冒用、涂改和伪造养犬登记证养犬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可对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