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一切的起因应该源自于长江商报记者在11月份的这样一篇文章金地格林小城梦茵区业主筹备业委会遇阻
12月保利华都等多个小区都在相关部门的指导精神下“快速”的进入业主委员会的筹备流程
今天我们关注的是:保利华都小区这场在居委会“牵头”之下的走上成立“快车道”的业主委员会究竟发生了什么?
详见第二楼 了解情况
物业在其中与居委会之间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什么关系?
从慢车道突然变成快车道,那么我们来看看保利华都这个整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值得大家反思:
首先我们从规定的条款中来谈保利华都小区当前业主委员会的筹备问题:
(以下仅是思考和探讨,不作为Z终解释,Z终观点,不代表任何其他组织和集体,不具有任何效力,不质疑任何人,不质疑任何规定)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上条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和区房屋主管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20%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和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注意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原则上是允许20%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点很难实现
这个可以从多个小区面临的状况看得出来,从保利华都为什么直到今日今时今刻才进入业主委员会筹备阶段也能看出端倪。
那么问题来了?在业主未发起的时候,或者发起不满足要求的时候,街道和主管部门能否自行决定开始进入业主委员会筹备阶段。从11月份报媒报道后,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导精神来看,是可以的。当然也听说保利华都小区之前已经有业主曾经开展过签名征集及递交,那么从这里来看无论如何至少这样一个组织的雏形开始了。。。。
那么我们假设以指导精神为主,这样业主委员会的筹备即进入到以官方为主导的指导+组织过程。接着我们进入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60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筹备组成员人数不超过11人,其中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各1名,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2/3。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代表担任。
筹备组工作接受区房屋主管部门业务指导。
保利华都业主委员会筹备矛盾及问题爆发均来自于这一条看似没有问题却充满了隐患的一条
由于筹备组成员要求各涉及的部门各派一名代表,问题就来着这个地方
如果筹备组成员即是公务员或上述职能部门代表,又是业主,怎么办?
这里暂且放下这个问题
再看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组织业主从符合以下条件的业主中推荐并选定: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这一条说明业主代表从符合条件的业主中推荐并选定的,按照逻辑观念,即街道选定如满足5条基本框架即可
简单一点理解就是街道认定,且满足五条基本,那么如果有20个推荐人,从20人中挑选5个人是无需过多理由
这样,再次留下问题。。。。。。(导火索)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和专项维修资金;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必须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这一条说明满足条件的业主人人可以参与,也解释了居委会成员是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那么悖论来了。。。。。。( 探讨的主要点)
第四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10名以上业主也可联名推荐候选人1名。筹备组应当审查候选人资格并确定候选人名单。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比例不得低于20%。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按照预定名额和得票顺序当选。
首先规定中明确了候选人由筹备组推荐,虽然10名以上业主也可以联名推荐候选人但审查资格并确定权依旧是筹备组决定
那么意思就是说,初期筹备组的人员构成及人员,就直接影响并决定了业主委员会的委员
再次翻看整个规定,确实没有一条明确说明筹备组成员是否能够直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争论的来源点)
Z终真空地带的问题来了:
1、从其他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普遍过程及Z终结果,以及国家宪法体系下的精神,原则上作为筹备组成员应该不能直接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这一点从大部分投票环节不允许投票给自己一样。
(当然也会有反驳者认为,投票投给自己并无过错且也有很多投票是允许投给自己的—当时这有一个前提是代表大会或者全民普投)
2、Z尖锐的一个问题就是一个社会现象型问题了,就是裁判能否成为选手,就目前保利华都出现的矛盾——筹备委员会成员选举自己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Z终并成为了业主委员会委员,虽然本身从文字上来说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同保利华都目前公示的材料和公告,那两份名单中同时出现很多重复的名字,有恰巧居委会副主任出现在两个大名单里面,甚至筹备组成员大部分在业主委员会后续大名单中,那么这件事情就不得不让人引发深思,并引来非议,主要引发激烈的争论就是:如果这个人既是业主,又恰恰就这么碰巧的就是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ZF、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代表中的每一个人呢?又恰恰可能是主任或者副主任呢,这社会大背景下,小区业主们是无法接受这样一个局面的,因为这个也至少违背了宪法体系下所崇尚的公平原则,这样的选举方式极易出现权利上位,那么所谓的业主委员会也可能变成一个形式化的组织,与住建部关于业主委员会大纲是冲突的。
3、此外规定中并没有明确列举选举执行过程,包括Z核心的选举公示方式,那么矛盾就在于:如果恰恰筹备组成员在实操过程中做的并不是很透明,很公开,这样就不免让人心存质疑!从法理上理解选举唱票应该是一个常识,符合公开、公正,公示资料也应该是一个常识。
本帖Z后由 1001ye 于 2014-12-21 21:35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