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是不方便,莫来就是了
你说是不方便,莫来就是了
奸黄陂狡孝感
老人赠与房产盼儿养老 长子要求分摊赡养费用一位养育5个子女的母亲,将自己家产交由大儿子继承,并与大儿子签下《母子养老协议》。大儿子受益后却以生活困难为由,不愿承担更多赡养义务,母亲将大儿子告上法庭。昨从市中级法院获悉,法院二审判决大儿子每月支付母亲1000元生活费。 曾某生有五个子女并均已成年,其夫于2005年去世,本人无收入来源。杨某系长子。2005年4月,曾某购买了坐落于江汉区站北新村四间三层、建筑面积约500平方米的房屋。2006年5月,曾某、杨某及其亲属共同签订《家庭协议书》,其中约定:坐落在站北新村四间楼房,系母亲曾某和大儿子杨某共同奋斗所取得的房产;母亲在世时,靠此楼房的四个门面维持生活,并由大儿子杨某照顾生活起居;母亲百年之后,该楼房由大儿子杨某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也属于母亲曾某的遗嘱。 之后,曾某按照该协议收取房屋租金。2009年该房屋被拆迁,拆迁利益主要由杨某获取。 2009年10月,杨某购买了江岸区后湖街一栋房屋。同时与母亲曾某签订《母子养老协议》,约定:杨某自愿将所购房屋的一层房屋租金全部给母亲曾某养老;如有违约,则付给母亲曾某30万元;母亲过世后,租金归杨某所有。 2013年8月,该栋房屋被拆迁(这房拆迁的受益谁得了?)。曾某丧失了生活来源,独自一人回到孝感老家生活,三个女儿及次子对其生活偶有照顾。曾某要求大儿子承担更多赡养义务,每月支付其3000元赡养费,但大儿子以其育有3个子女,负担沉重为由,只愿承担适当的赡养费。曾某于是将大儿子杨某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曾某有五个子女,均已成年,依法应由五个子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以处理财产的方式来免除或替代子女赡养义务的履行,曾某与杨某签订的《母子养老协议》应属无效。杨某应与其他成年子女共同分担曾某每月1500元赡养费的1/5,即300元。 曾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杨某签订的《母子养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一审判决认定该协议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杨某继承((尼玛还没死,何来继承)了曾某全部财产,应该承担更多赡养义务,一审判决杨某每月负担300元赡养费明显过低,改判杨某每月支付曾某赡养费1000元。 律师说法>>> 继承财产子女 须承担更多赡养义务 本案中,曾某与大儿子杨某之间签订的《家庭协议书》及《母子养老协议》,实质上是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附条件的约定,只有当扶养人履行了扶养义务以及遗赠人去世这两个条件存在时,扶养人才能享有按约定接受赠与财产的权利。协议是否有效,一是看签订协议时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二是约定的扶养人是否具有扶养能力;三是遗赠人承诺遗赠的财产是否其本人合法所有。 曾某与杨某系亲生母子关系,杨某对曾某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杨某除应照顾曾某的生活外,还应当支付必要的赡养费。曾某、杨某签订的《母子养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杨某事实上继承了曾某的主要财产,曾某有权利要求杨某承担更多的赡养义务。
无语!
跟哥嫂什么关系
奸黄陂狡孝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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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黄陂狡孝感
奸黄陂狡孝感
九龙仓蛮好啊 当初准备买的一套特价房 后来没了
形容的淋漓尽致!
好好沟通下,应该问题不大
幸亏分了,要不以后裹经不死你!
又奸又滑的是汉川
你个脑壳叫门夹了不清白滴东西,一竿子打死一湾子人,哪滴冒得穷人,你列滴有钱,你屋滴有钱,能有几有钱捏,就轮得到你在这里翻着你列狗眼看人低的大白眼唧唧歪歪,我是黄陂滴,看到你这言论真是恶心你,黄陂么昂差啊,虽然不是属于武汉三镇也属于武汉的一个区,盘龙城你去过了冒,列滴的人哪个屋滴冒得千儿几百万滴,天河飞机场晓得不,尼玛你要在武汉坐飞机还非来这边不可,黄陂城区来了滴吗,发展是日新月异,么斯冒得,老黄陂人哪个屋滴不是几多套房子,黄陂乡里,到处都在搞新农村建设,还有一些旅游景点就不说了,每年来这旅游农家乐滴有几多人你晓得不,看到你这种人奏是恶心,你是有几大个板眼捏
这是娶了多少人的样子。。
信邪哟
看哈你女朋友的态度吧
不过这样的丈母娘
估计结婚了也是满搞人的
一辈子都想你克贴她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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