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武汉受害者整理,欢迎大家广泛转载,让更多的人看到!)
黑中介:北京博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上图是黑中介头目之一郭先生,听说叫郭俊峰)
武汉、北京、西安等很多城市都遇到过租房黑中介,受害房东和租客倍受欺凌,黑中介欺负的就是那些怕麻烦、误以为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不知道如何维权的“老实人”。
舍不得花时间和精力保护自己,打击黑中介,只能使黑中介愈发猖狂,只能被欺负。
【受害经过】
受害者房屋于2015年4月5日到期后,没有续租,提前一周给黑中介交房。
3月29日交房时,黑中介业务员杜方为了拿到房屋钥匙,欺骗受害者说,第二天就将700元押金退还,而且要走了受害者的《房屋租赁合同》。受害者当时傻了,竟然将合同给黑中介。
黑中介找各种借口,例如:财务请假和下班等等,死活不退押金。还企图倒扣受害者一笔费用,借口房屋需要做保洁。但是,交房时黑中介故意不说要扣任何费用,反而欺骗说第二天要一分不少地退押金,目的就是为了欺骗受害者交出钥匙和房屋。
黑中介就是以坑蒙拐骗为业的地痞流氓,毫无信誉可言,说的都是鬼话,干的都是畜生事情。不能对黑中介抱有幻想。
【特别注意】
(1)合同和一切收款凭证(包括押金条,定金条,水电煤气等收费单)等证据千万不要落到黑中介手里。
(2)黑中介会采取欺骗,抢夺,入室偷盗等手段,销毁受害者手中的证据,没有证据,ZF部门诸如工商局、住建委,法院都不能帮助大家。
(3)受害者手中的证据强烈建议全部拍照,备份到网络云端,比如百度云和腾讯微云,或者复印2—3份,放到工作单位或者其他安全地方,以防不测。
(4)合同和收据都是一式两份,黑中介无权索要,看都不能看!有极端无耻的黑中介,当面抢夺证据,并撕毁,还叫嚣不止!
【维权经历】
(1)向北京市住建委投诉黑中介违法行为
投诉前期还有人接电话,并且答复投诉处理的进展,后来受害者再打电话,住建委就踢皮球一样踢来踢去。受害者十分气愤。
当时感觉好累,不想追究了,但是无意中看到打击黑中介的QQ群,每天看到群里有不少受害者加入,控诉黑中介,并且利用各种条件,坚持打击黑中介,受害者倍受鼓舞。
(大家可以在QQ查找中,输入诸如“黑中介”等关键词,找到维权群,会有热心人士帮助!“武汉租房受害者联盟”的QQ群号是467177098)
(2)起诉
7月28日,受害者心想:如果有能力,不去打击黑中介,会有更多的人受伤害,一定要给大家正能量。
之前听闻很多人人云亦云,说是就算告了也没人管,那些人上面有人,不试一试怎么知道不行?
受害者整理好证据(所有收据和电费、燃气费等缴费单,民事诉讼状)。
去海淀区人民法院立案,这里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都挺好的,没有摆架子或爱答不理,可能因为是大法院的原因吧,法官指示受害者需要去派出法庭——东升法庭(五道口)立案。
立案成功后,过了不到一周的时间,法庭通知受害者去黑中介那里,拿着押金条领押金。
法官说,要是退款不顺,可以继续开庭。当时,受害者心里感觉蛮欣慰的。
(3)受害者找黑中介公司要钱未果(不相信黑中介,他们就是人渣,应该直接开庭审理)
受害者想到:黑中介一直以来的蛮横态度和无赖行为,黑中介绝不可能轻易退钱。所以,受害者做了防备:从进门那一刻,就将手机录音打开了。
黑中介依然无耻,骂骂咧咧地要走押金条,在押金条背面写明退还金额,欺骗受害者,让其签字再给钱,受害者很聪明,识破了其诡计,拒绝签字。
无耻中介把受害者的押金条和合同都拿走了!
受害者除了那个电话录音和所有单据的复印件,就再没有别的证据了。
受害者跟法官联系,说明情况,继续开庭。
(4)开庭审理,拿回押金。
8月11日10点开庭,黑中介晚来半小时。
黑中介一进门态度极好,你不知道他那怂样,我从来没见过,那样子像是我把人家坑了一样儿一样儿的。
黑中介见到受害者,第一句就说:现在给你还是怎么着?
受害者说:进啊。
(受害者心想:既然都来了,干嘛不进啊,现在知道服软了,知道退钱了,知道自己错了,那早干嘛去了呀。)
押金是在法庭当场退还受害者。
看到黑中介那怂样,受害者心里别提多开心了。
(5)美中不足
受害者应该让黑中介将误工费、诉讼费,来回跑法院的交通费都要来的,因为受害者拿不出工作证明(当时受害者辞职了)。
【结语】
黑中介丧尽天良,无恶不作,无异于变相抢劫。很多受害者不了解情况,被骗,被欺负,不能让黑心中介的嚣张气焰愈演愈烈。受害者当时想:就算不要那几百块钱,甚至再赔上些钱,这口气也一定要出,一定要跟黑中介斗争到底!
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回帖,楼主肯定热情回复:
帮助大家,就是打击黑中介,让黑中介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起诉步骤请仔细阅读:天涯帖子《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流程详解》http://bbs.tianya.cn/post-5097-944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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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年级
【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案件:王凤荣与
【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1)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王凤荣,定金人民币115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海民初字第1002号
原告王凤荣,女,1956年6月5日出生。
身份证号:×××。
被告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1号院C号楼309室。
注册号:110105010193518。
法定代表人【孙占艳】总经理。(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原告王凤荣与被告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伟置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宝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凤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丰伟置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凤荣诉称】
2013年11月15日,丰伟置地公司隐瞒事实,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我签订了《房屋定金合同》,丰伟置地公司将海淀区1804室小次卧(以下简称1804室小次卧)租给我,签订定金合同当日,我向丰伟置地公司支付了定金1150元。2013年11月16日,我发现本是三居室的1804室被丰伟置地公司分割成7间对外出租后,就电话通知丰伟置地公司不再租赁1804室小次卧,丰伟置地公司的经办人张猛同意了我的要求并承诺全额退还定金。等我赶到丰伟置地公司的办公场所领取定金时,丰伟置地公司以张猛已经不在该单位工作为由拒不退还定金。后我又多次找丰伟置地公司协商要求退还定金均未果,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丰伟置地公司:1、退还我定金1150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丰伟置地公司未口头答辩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出租方(甲方)丰伟置地公司与承租方(乙方)王凤荣签订了编号:00021063的《房屋定金合同》(以下简称定金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出租1804室小次卧,本协议租金为1150元/30天,付款方式为押一付三;签订协议时,乙方向甲方交纳承租定金1150元,甲方于2013年11月17日前交付乙方正常使用,乙方于2013年11月17日前交付余下房屋租金。如定金交付后,甲方反悔,不出租房屋给乙方,甲方则应即时按定金双倍返还乙方,若乙方反悔,则乙方所交定金全部归甲方所有。乙方同意在2013年11月17日前补齐全款,如不补齐,视为违约,定金不退;11月18日起租,11月17日以前签订合同。双方未按照定金合同的约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本案审理过程中,丰伟置地公司曾向法庭表示愿意与王凤荣协商解决并认可王凤荣已经交纳了定金1150元。
王凤荣就其主张的1804室存在私自分割的房屋隔断向法庭提交了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在1804室张贴的通知一份,内容如下:1804室住户,根据北京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房屋管理的规定,经检查,该处出租房屋已违反北京市京建法(2013)13号第一款的要求。请你在2月20日前将私自分割的房屋隔断自行拆除,恢复原有规划设计。逾期将有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强行拆除并予以处罚。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丰伟置地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王凤荣陈述、《房屋定金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中,丰伟置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庭审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予以履行。
王凤荣与丰伟置地公司签订的《房屋定金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合同签订后,王凤荣依约支付了定金。
鉴于双方并未按照定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就1804室小次卧签订正式的租赁合同,故双方签订的定金合同期满自行终止,且根据王凤荣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1804室存在私自分割的房屋隔断,故王凤荣以此要求丰伟置地公司退还定金的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丰伟置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其将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退还王凤荣,定金人民币1150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丰伟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安 萌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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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五年级
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一套房隔成5间胶囊房 阳台也被隔成房《楚天都市报》2015年8月24日
【图片说明】郑先生无奈看着没有阳台的胶囊房(《楚天都市报》记者李辉摄)
楚天都市报讯(记者姚德春)
雄楚大道一小区,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竟将一套面积100平方米的商品房隔成多间出租,连公共阳台也不放过。
记者昨日采访时,竟遭房产黑中介人员拍照威胁。
房管部门介绍,这家中介屡遭投诉,是个不具备资质的“黑中介”。
【提示】可以登录“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查询【资质资格】【企业认证】【中介服务企业】,输入中介名称“武汉嘉诚基业”并点击提交按钮,无记录。
【郑先生向楚天都市报反映】今年7月12日,他通过武昌中南路的【武汉嘉诚基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在雄楚大道金地中心城西4栋2单元2302室租到一个单独卧室。他发现,这套100平方米的商品房,除阳台、厨房和卫生间外,都被隔成独立房间。
8月1日,中介突然将阳台也隔成了一个单间,并以每月500元的价格租了出去。
【提示】《武汉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住宅房屋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Z小出租单位。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22日下午,记者在郑先生租住的地方看到,整个房间除了一条狭窄的走道,两侧全部都是独立的小卧室。除了卫生间和厨房,共有5间卧室,分别租给5个人。郑先生介绍,5个房间根据面积大小不同,租金分别在1150元、950元、900元、680元和500元,每月房租总额达4180元。
记者了解到,该套房屋的业主刘某,已于今年6月,与武汉嘉诚基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书,以每月3600元租金,将房屋全权委托给该公司出租,并允许该公司将房屋改造。
昨日,记者陪同郑先生来到武汉嘉诚基业房产经纪有限公司,郑先生希望将阳台腾空,否则就要退租。
黑中介【武汉嘉诚基业】态度蛮横提出,若要腾退阳台,必须由郑先生和另外几个租户再多承担500元的租金。黑中介一位王姓负责人还拿出手机对着记者拍摄,进行威胁。
【洪山区房管局】多次接到关于武汉嘉诚基业的投诉,该公司获得业主授权后充当“二房东”,把大的房间隔断后出租,性质极为恶劣。
【武昌区房管局】武汉嘉诚基业不具备房产中介资质,根本不符合房屋中介的条件,也没有在房管部门备案。
市民可到该局投诉,若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违规行为,将处罚,Z高可罚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