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按照武汉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汉正街地区综合整治与搬迁改造工作的统一部署,依据《江汉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纳入2013年江汉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批复》(江发改文〔2013〕27号)和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沿江一号二期片的规划意见》(武土资规函〔2013〕268号),江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沿江一号二期旧城改建项目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为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积极推进该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补偿执行的法规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3、《关于印发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房77号);
二、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该项目位于江汉区沿河大道,东至沿江一号1期;南至沿河大道;西至万商白马服装交易市场;北至大兴路(具体见房屋征收红线范围)。
(二)房屋征收部门:
江汉区城区改造和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武汉市崇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自被征收房屋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6个月内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期限。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
本次征收由征收人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以下两种安置方式:(一)货币补偿安置;(二)产权调换安置。被征收人按有关规定和条件可选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依法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房77号)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一)货币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货币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安置总价。
货币补偿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货币安置补助+其他补偿(助)
1、房屋补偿费=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综合单价。
2、签约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签约搬迁,对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被征收人予以奖励。按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500元/平方米给予奖励。签约奖励不足3万元的补足到3万元,超过3万元的按实际证载面积计算金额给予奖励。
3、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增加房屋补偿费的20%作为货币安置补助。
住宅房屋货币安置补助=房屋补偿费×20%
4、其他补偿(助)
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装修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等。
5、保底补助:征收个人住宅或者公有住宅房屋,证载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涉及到房屋所有权、承租权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合并计算),被征收人、公房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补足30平方米,给予保底补助。
(1)未享受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及配偶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另无产权住宅房屋或承租的公有住宅房屋。
公有房屋承租人符合条件的,超出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全部支付给公有房屋承租人。
6、凡符合公租房、廉租房申请资格的被征收人,可按武汉市公租房、廉租房申请程序及规定向相关单位提出申请,征收人协助被征收人办理相关手续。
(二)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与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由征收部门提供产权调换房源,被征收人不享受货币安置补助,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产权调换安置总价=房屋补偿费+签约奖励+建筑面积补助+其他补偿(助)
选房原则:被征收人根据签订产权调换安置协议先后顺序选择房屋,一户限选一套住宅,本着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凭联系函与产权调换房源的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
本项目提供以下2处产权调换房源:
汉和蕙苑房源:建设单位是武汉鑫汉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江汉区唐家墩八古墩右三巷86号,面积在63.62平方米~122.15平方米之间(安置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60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并给予15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选择该处房源的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可在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40平方米以内就近靠档选择房屋。
美联·奥林匹克花园房源:位于东西湖区机场东路与马池路交汇处,属于新常青片区,地铁2号线起点站金银谭站旁,面积在50.62平方米~163.76平方米之间(房源面积以房屋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房屋均价6700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一房一价表的价格购买,并给予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住宅房屋安置其他补偿(助)
1、搬迁补助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1000元/套。
2、临时安置补偿
(1)临时安置补偿标准参考市场房屋租赁价格,被征收房屋证载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下每月按1000元计算,40-80平方米每月按1500元计算,80-120平方米每月按2000元计算,120平方米以上每月按2500元计算。
(2)对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支付3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3)对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依据所选择的产权调换房源,给予15或24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4)超过补偿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产权调换房屋还未交付的,按照增加50%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3、附属设施补偿
(1)独电表480元/块,分电表100元/块,三相电表补偿按原始凭据;
(2)独水表240元/块,分表80元/块,独地表凭报装缴费单为补偿凭据;
(3)住宅电话308元/部;
(4)有线电视迁移费280元/部;
(5)家庭宽带网308元/部;
(6)分体空调移机费200元/部;
(7)柜机空调移机费300元/部;
(8)热水器迁移费200元/部、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1000元/部;
(9)管道煤气2800元/户。
4、装修补偿
根据被征收房屋实际装修情况,按不超过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实际装修超过每平方米500元的,由依法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装修补偿。
5、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补偿
未登记建筑与构筑物经调查、认定后处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和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测绘、评估,确定补偿费。
6、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建筑面积补助
被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公摊系数低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公摊系数的,应给予建筑面积补助。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以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0%;9层及以下的被征收房屋调换为18层及以上建筑,建筑面积补助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的12%。
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建筑面积补助≤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10%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