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楚网讯 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路桥中心)近日就汽车论坛、微信、微博等网络上的不实消息进行了声明,提醒广大车主勿信谣言,按照规定自觉安装电子标签和缴纳通行费,避免稽查处罚。
谣言一:路桥中心是公司,没有执法权市路桥中心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隶属于市城市建设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11年2月25日市人民ZF令第210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20日《市人民ZF关于修改〈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收管理办法》)及其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市路桥中心是法定的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在市城管委(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委托授权下,市路桥中心所属的稽查大队负责通行费缴纳和电子标签安装使用等情况的行政检查,并对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市路桥中心不是公司,所属稽查队伍具有行政执法权。
谣言二:不安装电子标签,就未签协议,可不交通行费征收机构所征收的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具有一定强制性。根据《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市籍机动车应当安装电子标签,机动车通行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应当缴纳通行费。因此,不存在“不安装电子标签,就未认可协议,可不交通行费”一说。根据规定,不安装电子标签机动车的通行费按次计算,不实行通行费封顶政策。请未按规定安装电子标签的机动车及时安装,对于经常通行收费桥隧的机动车,应提前购买年优惠票,充分享受通行费优惠政策。实施ETC以来,路桥中心稽查执法队伍一直在对未安装电子标签、未缴纳通行费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建议广大车主及时安装电子标签,及时缴纳通行费。
谣言三:千万不要办ETC,法院判决路桥中心败诉经查核实,市路桥中心根据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履行告知、催缴等程序后,依法对部分未缴纳通行费的提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部分机动车所有人主动补缴了欠缴的通行费。人民法院根据违规行为消失的情况,依照程序作出了“不予执行武汉市城市路桥收费管理中心稽查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行政裁定,并上网公示。由于部分车主对强制执行程序的不理解,误认为市路桥中心败诉,应该来说,市路桥中心在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追缴通行费的过程中,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欠费车主在执行过程中均自动履行了通行费补缴手续。据统计,2014年-2015年市路桥中心稽查大队共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57起,其中56起案件中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在强制执行前自觉补缴了通行费,只有1起案件是通过银行划账方式追补缴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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