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供水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六十二条
公共供水设施,是指结算水表之前(【含结算水表】)的供水设施,包括用于公共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取水井群(井)、管网、水厂、储水池、公用水站、公共消火栓、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
结算水表,指由用户在供水单位立户,用以计量用户实际用水量并以此作为收费依据的计量器具。
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而设置的泵房、水池(箱)、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压力水容器、供水管道(从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阀门位置至【用户计量水表】)等设施,不包括消防、热水、直饮水、中水回用等其他供水设施。
之前区住建局回复如下:
物业公司负责维护小区公共供水设施设备,该水表属于业主自用水表。物业公司可以协助更换,但不承担换表费用。
从法律意义上,依据《武汉市供水条例》:
公共供水设施必然包含结算水表,如果小区内供水设施属于公共供水设施,为何无用户结算水表?是否合规?
小区只有一个总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结算水表。以结算水表为界,只有总表之前属于公共供水设施,小区内无公共供水设施。
小区的总表符合法律上的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总表之后符合法律意义上的二次供水设施(含用户计量水表)。
“业主自用水表”的说法不成立。
《武汉市供水条例》第27条、第30条、第31条、第39条、第43条、第47条、第52条、第53条、第56条、第62条
对于供水设施的相关管理、维护责任有详细说明,不再赘述。
物业如果管理小区内供水设施,应符合《武汉市供水条例》要求。
从行业上,咨询水务:
总表计量、没有实施水务公司一户一结算水表、没有水务公司直接抄表到户,而由物业代缴水费的,
小区内供水设施(含用户计量水表)由建设者(开发商)或物业负责。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5月26日修正
第六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业经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但可以根据约定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劳务费。
物业仅受委托代缴水费,物业无权向业主收取其他额外费用。
综上,物业仅受托代缴水费,应停止向业主收取用户计量水表的维修、更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