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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离婚但都不想抚养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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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过离婚“抢孩子”的,

但是,互相“让孩子”的还真不多见,

不禁感慨,

生之而不养之,

有些父母未尝不是自私自利……

幸好法官说了句公道话:

孩子不养,

离婚休想!

案 情

王某与夏某某2011年相识相恋,2012年4月12日登记结婚,2013年农历四月二十六日婚生女孩夏甲。后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不久便分居生活,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2019年1月2日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夏甲随夏某某生活,王某依法支付抚养费

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辩称:同意与王某离婚,但要求婚生女夏甲随王某生活,其愿意承担夏甲的抚养费

经法官多次调解和教育,双方仍表示同意离婚,愿意承担夏甲的抚养费,但均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夏甲。

评 析

本案中,对是否应当支持原告的离婚请求存在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应当尊重双方的意思表示,准予双方离婚;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双方均同意离婚,但未能解决婚生女抚养问题王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离婚诉讼是复合之诉。在离婚案件中须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综合处理,而不是仅对夫妻双方婚姻关系进行处理。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婚姻问题上都表示同意离婚,但处理离婚案件不能单独考虑双方婚姻的态度,还要将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综合考虑,Z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父母离婚后仍需对子女承担抚养和教育义务。《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父母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婚姻关系是基于法律关系而成立,亦可因法律关系而解除;而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出生事实而形成的自然血亲关系。因此,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子女仍要承担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父母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行为有违民法公序良俗原则。“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拒绝抚养子女的行为违背了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不仅是一种家庭责任,更是一种社会责任,不能因个人一时喜怒而拒绝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

综上,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同意离婚,但均不愿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为了Z大化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不应当支持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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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离婚孩子? 律师 律所 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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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心 初中一年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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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才济律所 小学六年级
凉心发表于 2019-08-07 17:08 亲,有联系方式吗?需要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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