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等三部门印发指导意见称,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商品房,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时间。顺延时间原则上Z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月28日,武汉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教育局和人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印发《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商品房交付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下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规定,
买卖双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约定交付时间在2020年1月24日及以后的商品房项目,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交付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有关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顺延交付时间。
顺延时间可参照《省**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有关合理确定项目工期的要求,原则上Z长不超过3个月,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因疫情影响导致商品房购房人失去收入来源或收入减少造成还贷困难的,经购房人申请,可合理适当延后还款期限,延后期限原则上Z长不超过3个月。
鼓励金融机构与购房人协商,适当为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购房人减免个人住房贷款利息,减轻其还款资金压力。
在子女入学方面,《指导意见》规定,
对于经买卖双方协商明确并经房管部门确认交付时间在2020年8月31日前的商品房项目,购房人符合武汉市买房落户或户口迁移的有关政策,但确因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以及落户或户口迁移手续的,购房人可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房屋所在区申请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由区教育部门先行统筹安排入学。
购房人应书面承诺在2020年12月31日前补齐相关手续,未按承诺补齐的,接受教育部门为其子女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