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两年半多了。签有劳动合同及交了五险一金。四月份发现怀孕,坚持上班到七月底。由于工作强度较大,经常要去远城区下工地。路途颠簸身体吃不消。医生建议在家休息保胎。故八月份请保胎假一个月。于是公司针对我请假颁布新规定。一个月之内请假超过三天,工资2000x70%。超过十天工资1555x60%。全年无年终奖(我们是按照工龄算年底双薪的)。我原本工作扣除个人五险一金缴纳部分实发3600。由于公司参保想按照Z低标准,于是合同签订底薪2000。其他部分作为各项补贴发放。怀孕后老板说尽量不安排我出去跑,但公司又出规定,一个月内不出外勤扣除相应外勤补贴。八月份请假这一个月公司要求我自行缴纳五险一金总额(包括公司需缴纳部分)。而且在我休假期间不给予我办理生育津贴备案(单位不盖章)。我想知道这种情况单位是违反劳动法的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能得到什么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