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的都这样,看来所谓的百万医疗,也别以为自己捡大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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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kerlee0541发表于 2016-11-20 19:43 回复 前奏音 的帖子他们续保写的是审核,既然是审核就有可能分审核通过和审核不通过,既然是审核就应该把审核标准列明清楚,比如说住过一次院,或者得了癌症都会被停保,如果写了审核标准,我还会买吗?他们故 ...
医疗险到底能不能保证续保?这里有一个案例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吉民提字第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馨予,女,汉族,1990年8月31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陈惠杰(张馨予之母),女,汉族,1963年1月9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
负责人:崔长青,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辉,该分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张馨予因与被申请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泰康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2015)吉民申字第4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馨予委托代理人陈惠杰、泰康人寿委托代理人姜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8月19日,一审原告张馨予起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称,张馨予与泰康人寿因2012年产生医疗保险金纠纷而诉至法院,泰康人寿败诉。其后,泰康人寿以张馨予2012年3月因病住院治疗为由,不再接受张馨予2013年的续保申请。根据张馨予与泰康人寿签订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如果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申请保证续保,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处理”的约定,张馨予于2004年开始在泰康人寿投保,至2012年已八年,泰康人寿不能单方面拒绝张馨予的续保申请。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泰康人寿履行医疗保险合同。泰康人寿辩称,张馨予与泰康人寿形成的是一年期医疗保险合同,期满时合同自动解除,如投保人在第二年重新申请投保,双方重新对是否签订保险合同进行协商,如保险人不同意签订合同,那么第二份保险合同就不能成立生效。张馨予主张的保证续保,按双方已经生效的保险条款约定,需要投保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方可,投保人至今未提出重新投保的续保申请,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张馨予的诉讼请求。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4年11月16日,张馨予在泰康人寿处投保了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此保险为一年期保险。其后,张馨予连续投保到2012年。张馨予在2013年继续投保该险种时,泰康人寿以张馨予2012年3月因病住院治疗,不再接受续保为由,向张馨予下发了《健康保险续保核保通知单》,告知泰康人寿不再接受张馨予的续保申请,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馨予投保的险种为一年期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按照该险种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的约定,张馨予在连续投保三年后,未向泰康人寿申请保证续保,不符合保证续保的条件,泰康人寿在上一保险期满后不予承保未违反法律规定。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南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驳回张馨予的诉讼请求。
张馨予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张馨予已经在泰康人寿处连续投保八年,泰康人寿一直同意续保,即表明张馨予可以不受保证续保条件的限制。且保险合同第六条关于保证续保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泰康人寿未作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人民法院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故张馨予可以在投保三年后不必提出保证续保的申请而自动变成保证续保。泰康人寿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馨予主张其与泰康人寿签订的合同性质为保证续保合同,泰康人寿不能拒绝继续承保。但是,根据《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条款》第六条关于”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处理”的约定,张馨予未在投保三年后向泰康人寿申请保证续保,泰康人寿对此次张馨予申请的续保,经审核后作出拒绝续签保险合同的行为,不存在违约之处。张馨予虽主张该保险条款为格式条款,但却依据该保险条款主张已经与泰康人寿签订保证续保,可以视为张馨予对该保险条款的认可,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故张馨予的上诉主张不能支持。2014年2月26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长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馨予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张馨予2004年11月16日与泰康人寿订立保险合同,一直投保至2012年11月,投保八年整,且双方一直延续2004年11月16日的保险合同。该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和除外处理,被保险人不得中断投保,如中断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保证续保在重新投保时不再适用。”从泰康人寿收取张馨予八年保费的事实及保险合同核保记录处”自动核保”的记载可知,保险方式已变更为保证续保,2012年11月21日泰康人寿拒绝继续承保,单方面终止保险合同,与双方的约定不符。原审判决以双方形成一年期保险合同关系且张馨予投保不属于保证续保为由,驳回张馨予的诉讼请求,系对合同条款的错误理解,请求判令泰康人寿继续履行与张馨予订立的保险合同。泰康人寿辩称,1.本案案由为保险合同纠纷,合同的当事人为张亚飞和泰康人寿,张馨予是被保险人,不能作为原告参加本案诉讼;2.张亚飞与泰康人寿签订的保险合同为一年期医疗保险合同,在上一年度合同到期后,泰康人寿有权选择是否与张亚飞继续订立保险合同。而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续保条款要求投保人提交书面申请,张亚飞或张馨予未提交书面申请,故不适用保证续保条款;3.张馨予并非健康身体,是肝炎患者,张亚飞投保时隐瞒了真实情况,主观非善意,泰康人寿不能继续为张馨予提供保险服务。请求维持原审判决,驳回张馨予的诉讼请求。
本院再审查明,2004年11月16日,张馨予14周岁,其父亲张亚飞作为投保人在泰康人寿投保”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一份,保险单载明投保人为张亚飞,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为张馨予。保险期为2004年11月16日0时至2005年11月15日24时。保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第六条载明:”保险期满后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可续保;如连续投保三年,被保险人可申请保证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方可保证续保。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也不能对保证续保后发生的疾病作加费和除外处理,被保险人不得中断投保,如中断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保证续保在重新投保时不再适用。”保险合同”声明书及授权书”部分第三条载明:”对于一年期险种,在保险单终止前,如你公司未收到本人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你公司可视作本人同意下一保险年度继续投保;大于一年期的险种,本人将提出重新投保申请;本投保单中所填银行及账号是投保人本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投保人同意并授权该银行从此账户转账支付续期/续保保险费。””核保记录”处加盖了”自动核保”印章。其后,张亚飞连续投保该险种到2012年,双方未均未重新签订保险合同,一直履行2004年11月16日签订的保险合同。2012年11月21日,泰康人寿以张馨予2012年3月因病住院治疗,不再接受续保为由,向张馨予下发了《健康保险续保核保通知单》,告知泰康人寿不再接受张馨予的续保申请。张馨予以其在泰康人寿投保八年,合同性质已由一年期保险合同变为保证续保合同为由,要求泰康人寿继续履行双方2004年11月16日签订的保险合同。双方由此发生争议。
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诉讼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张馨予系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险利益,泰康人寿拒绝履行保险合同致张馨予的保险利益受损,故张馨予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二)关于泰康人寿与张亚飞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性质问题。1.2004年11月16日泰康人寿与张亚飞签订的合同为一年期保险合同,但保险合同第六条约定,连续投保三年,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审核同意,一年期保险合同可变更为保证续保合同。张亚飞自2004年11月开始至2012年11月,投保已达八年,符合合同约定的连续投保三年的条件;原审过程中张馨予主张泰康人寿保险经办人员告知其连续投保三年,保险合同自动变为保证续保合同,并当庭主张保险合同的性质为保证续保合同。按照常理,作为不附加额外义务的合同权利且该权利能为张馨予带来更大利益,张馨予没有理由不去行使,即申请一年期保险合同转为保证续保合同,但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强、条款多,投保人往往不会更多地研究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内容,而是依赖于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宣传讲解,所以张馨予在连续投保三年后的五年里一直在继续交纳保险费用却没有书面申请变更为保证续保合同,极有可能如其所述,是误以为自己签订的保险合同已自动转为保证续保合同。2.根据保险合同”声明书及授权书”部分的内容可知,在泰康人寿未收到张馨予不再投保的书面通知时,泰康人寿可直接扣划保险费,而在符合保证续保条件时却要求投保人必须向泰康人寿提出申请,经泰康人寿审核同意后,方可保证续保。如此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权利的取得设定不同的条件,明显存在保险公司利用其优势地位制造权利义务不对等局面,有违公平原则。当泰康人寿在本案张馨予符合申请保证续保条件后,没有收到张馨予书面申请时,泰康人寿却未提示张馨予其所享有的权利,致使张馨予基于对泰康人寿保险人员的信任未及时申请保证续保,泰康人寿对此存在过错。3.二审庭审中,泰康人寿陈述,对于被保险人申请保证续保,该公司”基本都同意”,虽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提交审核同意的证明,但泰康人寿的陈述说明在张馨予无特别事由时,泰康人寿应同意张馨予保证续保的申请。故在满足了保证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张亚飞与泰康人寿签订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性质已变更为保证续保合同,不再受合同期限为一年的限制。根据保险合同第六条关于”保证续保后,保险人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终止被保险人续保”的约定,泰康人寿应按照双方2004年11月16日签订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继续为张馨予提供保险服务。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3)南民初字第1484号民事判决和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民四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
二、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继续履行于2004年11月16日与张亚飞签订的”世纪泰康个人住院医疗保险”合同。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75元,由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 岳 航
代理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贾云乔
jokerlee0541发表于 2016-11-20 18:38 回复 MisterPaPa 的帖子审核可能通过,也可能不通过,这么理解没问题吧,但是审核通过不通过总有一个标准吧,如果不把标准列明,我认为在他们故意隐瞒的情况下投保,如果列明了审核标准,我还会买吗 ...
给个案例你参考下
事实再一次证明保险都是坑爹的
除了有无条件续保条款的保险若投保1年内住院并且投保人年龄较大不予续保都很正常啊。
你应该是保险业从业人员吧,目前国内保险业Z大的矛盾就是人民日益增长的保障需求和保险公司不提供优质产品的矛盾,保险公司为了赚钱提供的都是质次价高的保险,为什么老百姓有条件的都选择香港保险呢?不能不能不深思
希望阁下能提供一些让保险公司慎重处理的办法,不是一味再来解释这个保险,保险是起到分担风险,缓解社会矛盾的,他这样是增加社会矛盾,我已经告到保监管局了,保监局并未起到积极作用,我打算跟他搞个大新闻,搅黄他们在武汉的生意
Davidoff发表于 2016-11-20 20:24 晴天借伞,雨天收伞
+1
其实保险条款里面已经写的很清楚了、续保条件!还有估计销售人员都没有给你讲过这一点,如果重这一点出发去投诉还是有机会的
蛮简单12378保监会电话打过去!就销售误导这一点,toys
便宜的是这样的,不能保证续保,第一年就亏了,第二年肯定不给你续保了,选择大公司吧
内容被自动屏蔽
内容被自动屏蔽
李家小尧发表于 2016-11-21 01:31 便宜的是这样的,不能保证续保,第一年就亏了,第二年肯定不给你续保了,选择大公司吧
大公司对待这个问题就不一样了吗,中国太平已经成立了87年,财政部出资的,这个属于消费型的医疗险,保额高,属于高端医疗了,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审核本来就很严格,为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要随意抨击其他保险公司
保险师发表于 2016-11-21 11:00 大公司对待这个问题就不一样了吗,中国太平已经成立了87年,财政部出资的,这个属于消费型的医疗险,保额高,属于高端医疗了,对于被保险人的健康审核本来就很严格,为了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不要随意抨击其他 ...
有的保险公司条款承诺五年续保的。有的不敢
吗的,我打算摆花圈到太平人寿,他们Z近好像卖什么卓越臻享保险,我要搅黄他们生意
楼主您的心情我很理解,买保险就是买安心,买省心,能及时解决问题,从客观来看,看理赔金的申请条件,在10日内必须通知保险公司,就像车子出险了,第一时间要保护现场,通知保险公司做责任认定,再一个理赔的资料是否齐全,病例填写是否正确,5个工作日是做审核,并不是理赔结案,Z快1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Z慢30个工作日内作出理赔,这些都是合理的,并没有什么问题,也并没有做出拒赔,您想要及时作出理赔的心情我理解,换作是我也是一样,毕竟是看病,续保的条件合同条款里也有写,发生理赔,保险到期日之前都会对被保险人做健康状况的重新审核,审核标准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都有如实告知的项目,翻下保险合同,如果有任何一项不符合都可能被拒保,而且已经有理赔记录,理赔记录不符合承保条件,做出拒续保的决定也是符合规定的
jokerlee0541发表于 2016-11-21 11:09 回复 保险师 的帖子吗的,我打算摆花圈到太平人寿,他们Z近好像卖什么卓越臻享保险,我要搅黄他们生意
您的心情我理解,但这样的做法是不理智的,您买的这款产品本来就是消费型医疗,报销性质的,理赔款已经下来了,并没有什么问题,续保核保也是走正常程序,按照合同来的
续保审核的标准并未在合同中列明,审核可能通过,也可能不通过,我认为他们故意隐瞒了,属于不如实告知行为,违背了Z大诚信原则,如果说索赔过会停保,或者得了癌症或者什么疾病就不予续,我还会买吗?
李家小尧发表于 2016-11-21 11:02 有的保险公司条款承诺五年续保的。有的不敢
承诺五年续保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车子出险了,第二年可以续保,但是保费增加,一个道理
这种保一年的住院医疗本来就是这样啊,买一年保一年,代理人没跟你说吗?合同上也说明了买保险是需要标准体的,你自己想想本来缴费都便宜,你每年交,保险公司每年跟你报,保险公司又不是慈善机构,你自己太较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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