皓月如帆发表于 2018-6-11 15:19 不是吧,我是武昌江边农讲所这一片的,我们那一块好多人都要房子去了红霞,这些人都是有两证的私房,而且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鄂01行初75号
原告魏炎生,男,汉族,1947年12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307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韩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俊,该区政府工作人员。
原告魏炎生不服被告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武昌区政府)作出的武昌征决字20号《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20号《房屋征收决定》),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魏炎生、被告武昌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骥、蒋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6年11月16日,被告武昌区政府作出20号《房屋征收决定》,决定征收武昌区四美塘片旧城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一并作出《武昌区四美塘片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原告魏炎生诉称,被告武昌区政府打着旧城改建项目的幌子对原告的房屋进行征收,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事实认定错误,且多处存在违法情形,整个过程不透明不公平,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符合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标准,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建筑物,除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外,城市人民政府不得决定拆除。四美塘片有很多住宅楼都才刚刚使用20年的房屋,小区内楼道布局合理,环境整洁,交通便利,配套设施完善,水电气设施齐全,医院学校商务配套完备。可以说没有一处危房,更谈不上基础设施落后。被告把原告房屋作为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来强行征收没有依据,征收决定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二是《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并按照房屋价值结算差价。据原告所知,目前秦园路附近留有大片空地,也没有大型公益建筑项目,原告所在房屋被征收后的原地还建条件非常充分。但四美塘的征收决定却没有保障原告的居住权,两处还建房一个是德诚国际,公摊大、容积率高的房屋,各方面基础设施均不如原告现在居住的地方。另一处红霞雅苑已经在三环以外,严重违背了就近安置的原则。被告提供的两处还建房严重侵犯原告权利,导致原告的生活水平急剧下降。三是征收程序违法,在征收决定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登记、论证、征求意见和风险评估,没有公开论证结果、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不符合规划,也没有将服务公司向被征收人公开。综上,原告认为四美塘项目是被告借旧城改建之名,强行征收原告房屋,背离公共利益的要求,降低原告的生活水平,侵害了原告知情权、居住权,请求撤销该征收决定。
原告魏炎生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公证书、死亡证。证明原告继承其父亲魏元汉的房屋,即涉案的坐落在武昌区车站新村225号的房屋。2.户口簿的复印件,证明原告魏炎生与魏元汉系父子关系。3.房屋两证。证明涉案房屋是原告父亲魏元汉的。4.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方案,证明被告作出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