蜀黍帮倒忙
得意大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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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wkeyes
初中三年级
f717 我想说的你都没看明白,就跑来歪楼,你要当圣母,没人拦着。路桥如果认为我们只要有欠费该缴,那就一个不要落下,欠一次过桥费的也去起诉强制执行,它能Z后胜诉,那可以,我们缴费,如果只是这样经常发短信骚扰恐吓,我想说的是省省吧。
蜀黍帮倒忙
得意大咖
当时搞etc的班子 抓的抓 调走的调走了。死的死了。
f717
博士二年级
我是回复你原帖里“法律公平何在?”这句话的。至于他是恐吓好,是法院裁决好,不是我要与你讨论的事情。法律的公平就是“欠债还钱”如果法律支持的是能跑就跑,能逃就逃,反倒无公平可言。
Hawkeyes
初中三年级
f717 我刚才回复你还没看懂,还在歪楼,我说了,他能打赢官司,我们缴费。想当年供电紧张时,装个空调还要办证缴费,我们还是去交了,结果呢,其他没缴费的一样用,缴费的没落到什么。所以现在要我们缴冤枉钱,不可能了
嗨丶馒头
大学一年级
f717 你的意思是,欠债还钱。。 但是和你争执的哪一位,并不认同这个欠债。
在他的眼里,只有双方相互同意了,才是欠债,
并不是说,来一个人随便说,你欠我多少钱,我就必须给的。。
摇摆鱼
博士二年级
看来,从ZF的角度来说,还是恢复强制捆绑收路桥费的好,就没那么多毛病了。
hggc5087
博士一年级
(一)武汉市征收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2000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二)根据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ZF新闻发言人就停征“九桥一隧一路”通行费工作答记者问明确提出:
经湖北省人民ZF批复同意,本着收费还贷原则,从1995年起,我市对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为提高通行效率,从2011年开始采用ETC收费系统。从当时情况看,实施征收通行费,对改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委、市ZF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ETC通行费。
ETC通行费是经湖北省人民ZF批复同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ETC通行费停止征收后,对于未缴清ETC通行费的车主,征收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追缴,以维护通行费征收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三)《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可以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
hggc5087
博士一年级
Hawkeyes发表于 2019-05-31 10:49 刚收到路桥的短信,汉阳区法院对拖欠ETC费用的54台车强制执行,那其他的在长江日报上公布的车辆呢?路桥这样做是在杀鸡儆猴么?感觉真是好笑,法律的公平性何在?长江日报上公布都是本地车辆,还有外地欠费车辆 ...
(一)武汉市征收城市路桥隧车辆通行费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2000年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实施全国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畅通工程”的意见》明确提出:“城市收费道路和桥梁,应尽量采取不停车收费等先进收费方式,提高通行能力。”
(二)根据2017年9月12日武汉市ZF新闻发言人就停征“九桥一隧一路”通行费工作答记者问明确提出:
经湖北省人民ZF批复同意,本着收费还贷原则,从1995年起,我市对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开始征收车辆通行费。为提高通行效率,从2011年开始采用ETC收费系统。从当时情况看,实施征收通行费,对改善城市交通设施,提高道路通行效率,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为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背景下,市委、市ZF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停止征收ETC通行费。
ETC通行费是经湖北省人民ZF批复同意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全额缴入国库。ETC通行费停止征收后,对于未缴清ETC通行费的车主,征收管理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格依法追缴,以维护通行费征收政策的连续性和公平性。
(三)《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征信机构应当将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依法纳入信用信息征信系统。《武汉市贷款建设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路桥收费管理中心可以以短信、电话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缴纳通行费的情况。
f717
博士二年级
万能的大能 他们催缴的是现在的费用吗?如果你的法能得到全国认可和通用,我到要感激你,帮我把缴的费追回来,我会乘10倍全奖励给你!我说过,我不跟你讨论当时ETC收费是否合法。那个案不是你这个级别能翻的。我讨论的是“欠债还钱”凭什么就不是法律公平的表现,反倒是“欠账当老赖”才是法律公平的体现?如果这样说,我岂不是践踏了法律的公平,因为我按规守法交了钱。换句话说,不能因错而错,不能张三杀了人,李四就要放火。如果收费不合理不合法,是拒交的理由,那你走下高速公路看看。同理,你领导调换你工作岗位,哪怕就是不合理,你因此不上班,你看看劳动法是保护你还是维护你们单位。
deisler222
博士一年级
得意里太多路桥的gt。。。。。一天到黑鼓动交款。。交你娘的腿
f717
博士二年级
嗨丶馒头 两个意思,你没看懂。我指责楼主的是说法律公平一事。法律的公平是一事对一事,现在这个事就是欠钱。别人依法依据催缴,是有过桥依据以及ZF收费标准的。法律在催缴这个事情上支持路桥,这个就是公平的体现。凭什么说法律没有公平呢?至于他认为的是否有欠钱是他的事,我不参与辩解。他可以理直气壮拒交,也可以心安理得当老赖,但他不应该信口开河的说法律不公平。如果法律支持欠债还钱是不公平的表现,我不知道他认知里的法律是什么样子的,还是说他就代表法律。
我只是虚胖
初中一年级
廖传书(武汉理工大学副教授):各位领导、各位朋友大家早上好!我叫廖传书,来自于武汉理工大学,我对这次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的标准发表我个人的意见。
我认为这次武汉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是比较准确的,理由是比较充分的,成本的审核我们看了一下,是比较严谨的,并且成本的定向审慎,拟定的收费标准我认为合理。
“路桥隧”车辆通行收费的方案改年票制为按次收费,虽然是收费方式的改革,但是体现了用者付费的原则,不使用不付费,具有公平合理性,这对于调节交通的流量,合理分配资源,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疏导交通的拥堵具有积极作用。
方案中拟定的按次收费与已采用的年优惠票标准以及客运出租车的年定额配制、公交车的免征通行费等作为方案的主体考虑到了社会的承受能力,照顾了各方的利益,我认为具有合理、必要和可行的。
支持车辆通行收费的标准方案。
方案的实施能够促进城市公交路线发展战略,有效的控制车辆,特别是轿车的过江成本。对构建成本的低碳交通、绿色交通具有积极的作用。
方案采用的电子不停车自动收费模式,在主要收费结点,车辆无需改道、无需变速,不影响交通正常的车流和车速。因此,方案采用的收费技术手段科学、先进、可行。
另外,提几点建议:
第一,城市电子不停车自动收费的技术手段,在城市“路桥隧”通行收费的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对ETC的管理?如何加强人性化的服务?特别是如何使ETC的用户便于维护、便于保养,在今后的过程中有待进一步的完善。
第二,对于不收费的桥梁,因为目前的方案中长江一桥、江汉一桥不收费。对于不收费的桥梁与收费桥梁之间的矛盾,如何预防交通可能存在的拥堵问题有待解决。希望能够与方案实施时一并加以解决,能够协调控制可能存在的拥堵现象。
第三,希望进一步能够加快发展城市的公共交通。一方面公共交通是一个网络建设,更重要的是公交优先的绿色通道建设,提倡公交出行,使得公交出行能够便捷畅通。武汉市贷款建设城市道路路桥隧道车辆通行收费标准关系到很多人切身的利益,要多向社会做宣传。对收费采用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措施也要广泛的宣传。让我们的城市交通环境能够进一步改善,交通的拥堵能够早一点疏通,能够使得一些新的“路桥隧”的建设成本加快,能够良性的发展城市的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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