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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分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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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想练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公摊,为局部方位服务的共用建筑面积,有收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共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分摊的建筑的墙体部分,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计划的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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