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和房屋买卖一样,一直都是与民生“衣食住行”息息相关的重要方面。
此前,由于市场相关监管制度的不健全,房屋租赁市场一直以来都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从一线城市的群租房,到近几年的长租公寓,都相继“爆雷”跑路,引来了无数租客的抱怨,以及社会乱象,客观上也加重了租客的经济负担和不安全感。
近说近一月,全国就有超十家长租公寓被曝出现问题。从网上公开曝光的事件不完全统计,如下表所示。
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住建部于9月7日就《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住建部网站截图
其中,在《住房租赁条例》第二章“出租与承租”部分,有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在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或者降低租金。
2、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有正当理由确有必要进入租赁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约定时间,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3、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承租人应当及时腾退租赁住房,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承租人拒不腾退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出租人应当为承租人提供必要的居住空间。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5、承租人可以持住房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等,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在第七章《法律责任》相关部分也有规定:
1、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室内装修国家有关标准的住房以及其他依法不得出租的住房出租,或者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的,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方式迫使承租人腾退租赁住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公开他人信息的,由房产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住房租赁市场加强监管十分有必要,不能放任任何一个人在法律的边缘实探游走,租赁市场也不是无法度的,其他城市暂且不说,单说武汉,就有长租公寓“暴雷”跑路的受害者,此前铃铛公寓租客上门维权,结果办公场所已经人去楼空,报警后也是漫长的一个等待期,租客自己还是要为重新找房子而来回奔波!而该项新规的颁布,无疑是对市场的净化,也防止二房东因为破产而出现的租赁双方损失,从而保护租户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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