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xdzenitek 就1烧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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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30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全文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和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江岸区、江汉区、(石乔)口区、汉阳区、武昌区、洪山区、青山区为限制养犬区(以下简称限养区)。 前款所列区远离城区的乡(村),经区人民ZF报市人民ZF批准,可以暂不列入限养区。 其他区、县人民ZF所在地和经济开发区需要限制养犬的,由区、县人民ZF报市人民ZF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ZF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限制养犬工作的主管机关,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积极配合。
第四条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在干部、职工、居(村)民和学生中开展限制养犬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限制养犬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限养区实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第六条 限养区内严禁个人养大型犬,许可按规定养小型观赏犬。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限养区内禁止单位养犬,但经过批准,部队可养军犬,公安机关可养警犬,科研、医疗单位可养实验用犬,文艺部门可养表演用犬,动物园可养观赏犬,重点厂矿、仓储企业和博(文)物馆等可养护卫犬。
第七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小型观赏犬,养犬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户居住。
第八条 限养区内个人养犬应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由公安派出所征求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报区公安机关审核批准。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 单位养犬,应向所在地的区、县公安机关提出包括养犬用途、种类、数量的申请,报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九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携犬到畜牧部门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领取犬类免疫证后到公安机关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养犬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
第十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个人缴纳登记注册费和年度审验费,缴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集贸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影剧院、学校、医院、展览馆、歌舞厅、体育场(馆)、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小型观赏犬19时至次日7时出户的,必须挂犬牌、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引,其他时间出户的必须笼装;
(四)单位饲养的大型犬必须拴养或者圈养,并有专人管理;
(五)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六)定期为犬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
(七)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第十二条 限养区外的犬,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携入限养区内。
第十三条 登记注册的犬产幼犬的,养犬人应自幼犬出生之日起60日内自行处理或送交犬类留检所,需要换养幼犬的,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经批准饲养的犬变更所有权的,须到公安机关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限养区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商业性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 限养区内开办为养犬服务的商店、医疗场所,必须经市公安、畜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 禁止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犬牌。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在限养区内养犬,或养犬逾期不进行年度审验的,除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限期补办手续外,并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并吊销养犬许可证。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七)项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对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没收其犬、犬用物品及全部非法所得,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工商、畜牧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养犬人违反本规定致犬伤人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并对养犬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处以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纵犬伤人的;
(二)倒卖、伪造养犬许可证、免疫证、犬牌的;
(三)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有权向主管机关举报,对举报有功的予以奖励。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 市公安机关设立犬类留检所,负责收容、处理养犬人放弃饲养、走失和被没收的犬。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收取登记注册费、年度审验费使用统一财政收据,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罚没收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养犬许可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制作,免疫证由市畜牧管理部门印制。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市养犬的,适用本规定,并由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ZF负责解释。
禁止繁殖和买卖哦。
看来你们也就这点素质了,摆事实讲道理。现在说不过骂人了。版主来看看,评价下。
Lixdzenitek
算了啊
骂人也是跟你学抵 么复制这些东西ok? 搞些 复制就是自己的东西?你的偷公一流喂? 难道我们都要向你学习哈?
个个都偷?
搞点自己抵东西? 你养过宠物?你对宠物付出过? 你懂得什么? 你有经历过?
什么都不懂的人 没资格评论别个 懂?
投了。。
我有象你这样骂人吗?请大家看看我的帖子吧。这也就是你的素质,学别人的,别人杀人你怎么不学啊。
你自己都说,他们都是在偷食~~~何为偷~~~在你心目中的神怎么还要去偷呢????可想而知,你心目中的神他也认识这是不对的~~~ 真是无语你怎么会想着用济公来举例~~
猫狗从古至今都没有被列为食用动物。何况用残忍的方式虐杀动物。在中国,各朝代的诏书和法典都可以看到禁止过度使用动物资源的条文,尤其是怀孕的或是幼小的动物。面对如此大规模的虐杀动物。
你不是要大家看什么书吗??/你好好看一下中国历代法典好了~~~
对你这种"无知少女"无言
再告诉你一下,姐跟你比的不是年龄,是知识~~~
没说完。。。。还想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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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抵 冒昂?
学你这出尔反尔抵女人
学杀人
我可以 选择性抵学习,
我学你骂人 不学杀人不行吗?
利马一个连帖子都看不懂的人还在这里JJWW
你一边克喂。
想浪费时间我陪你玩 反正我么丝不多 就是时间多,。
是你先惹憨托妈的。。。
她是我朋友。!
晓得撒
你看哈你发的帖子 有几多人反对。。
不晓得自己占几大个位置,
还在那JJWW 复制那些百度上的东西。?
要是冒的百度那利马你不就干瞪眼。。
看到我们觜。!
自己又不是这个版块抵 不晓得进来凑个么热闹。
呛利马那个蛮喜欢你是抵。。。
负极。!
顶~~~桌子阿姨~~~相当强大啊~~~
可以建议别人不吃,但是不能立法不许别人吃。就象有些人讨厌猫狗,可以建议你不养或离他远点,但是不能立法说不许养。就这个道理。好象西方国家也没有立法不许吃猫狗肉。只是不许虐待而已。
那个什么宝宝发飚了列。怎么,是不是想打人撒。找个时间地点。我不反对。呵呵。
么把自己说的跟圣人是抵 么东西都晓得,,,百度哦 你是么勒照业捏!又被别个复制勒。!
我觉得猫猫狗狗们真的是很通灵性的,至于说的鸡鸭羊牛猪什么的,我们吃到的也都是人工饲养的吧,应该都是在饲养场里面的~难道说真的有心去养一只羊,养一只牛,对它们好,像朋友家人一样的对待它们,人都是有感情的,我想也不会养肥了杀了吃掉吧。
所以不要太走极端了啊,钻死角非要说保护猫保护狗,那为麽四还要吃鸡吃鸭子,还把古人的例子搬出来了,毕竟经过几千年观念已经不一样了撒。总不能要我们追溯到几千年去批判古人吧。。。还有什么周星星吃了二郎神的狗,我看到晕死了。。。。现在就是虐待猫狗现象太严重了,真的是太残忍了啊。人们之所以吃狗肉吃猫肉是因为把它们当成畜生一样对待,可是我们觉得它们是有自己思想的,我们是拿真心对待它们的撒!
请问辩论的双方不都是引经据典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别人说的有道理就可以拿来借鉴一下。这是很好的。个人的力量小,大家的力量才大。只要是正确的引用下又何仿呢。
吵来吵去真无聊。
别人吃的狗肉还不是圈养的肉狗,想有名的沛县狗肉刘邦的故里,还是世界名牌列。反虐待,反偷盗而已这是正确的。希望大家理智点。
哎呀,是可以借鉴的撒,但是周星星吃二郎神的狗子,那是导演拍电影的呀,肯定不是事实嘛。
事实没有二郎神,更没有什么哮天犬撒,那都是神话,
至于济公偷狗肉吃,这一故事也只有济公自己知道撒。
哎。。。我也不好说么四了。算了,都别吵了。各执己见,沉默是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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