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一下,还准备去买他家二期的,现在不用考虑了。
开发商的信誉对业主真的是很重要,我现在看房,首先就看开发商哪家。
顶一下,还准备去买他家二期的,现在不用考虑了。
开发商的信誉对业主真的是很重要,我现在看房,首先就看开发商哪家。
这个确实很纠结
还有武汉顺民开发商,也是超级恶心的
lz 找经视直播之类的 去曝光撒!
这些开发商哪里怕曝光啊,
帮顶 让更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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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是把飘窗的八个平方给你黑了啊
我也不知道可以转到哪个版块去才合适,你知道吗?告诉我列?
是的,飘窗的面积就皮白无故的没有了,我恨啊。
再次谢谢大家帮忙顶贴!
发动集体的智慧,大家帮帮忙,给我处处主意,看我还能用什么其他的方式追讨我应得的面积。
谢谢大家哦!
原帖见链接:http://bbs.city.tianya.cn/tianyacity/Content/296/75404.shtml#Bottom
我是丽岛漫城的置业顾问章明瑜,首先很感谢楼主选择了丽岛漫城,而我也很幸运的成为楼主全程服务的置业顾问。
18日下午,突然听别人告诉我,网上出现了这个帖子。我极为诧异,马上上网,并认真的看了楼主的帖子。看完后,我想我有责任和义务把楼主当时买房的客观过程如实写出来,作为对楼主帖子的回复,并作为对一直关注丽岛漫城的朋友和网民的回答。
楼主购买的是丽岛漫城2009年10月17日开盘的二期房源枫糖屋。当时,二期有500多人认筹,但房源只有208套。楼主在开盘当天上午选择了一套10楼的F3户型(20-1-1005),但不是很满意,后来就没交认购金而一直在营销中心等待,看有没有更好的房源。直到下午下班时间了,楼主还没有走,还在问我有没有其他退出的房源。因为楼主关注丽岛漫城已久,购房意愿比较强烈,所以我就找经理帮忙核对销控,看有没有选了房号却没有交认购金的房源。经经理核对,发现有2套房源选了房号但没交认购金,分别是20-1-1005(这套就是楼主上午选的)和20-1-1105楼。
10楼的销售面积是87.84平米,11楼是84.89平米,楼主当时就问我,户型有哪些不一样?我一一都进行了说明,还给了楼主一张11楼的工程图纸。这个图纸您自己也在帖子中承认看过了,(由于户型有些区别,开盘前所有的销售人员都经过了认真培训,有区别的地方,我们都附有图纸跟文字说明。)我当时告诉楼主,20-1-1005单价5565元/㎡,面积87.84平米,总价488837元,20-1-1105单价5608元/㎡,面积84.89平米,总价476060元。10楼送8平米的飘窗,11楼没有飘窗,送了一个4平米的露台;楼主后来选择了20-1-1105。
所以,在上述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对于楼主所说的“强推”和“缩水”,我认为并不是事实,并对上述说法感到极为不解。
第一,开盘当天房源供需比接近1:3,很多人想买都没买到,我没有“强推”的理由和动机;如此热销的楼盘我也没必要去欺骗楼主,硬是要她买一套。而且作为我的公司,更是一直对我们置业顾问强调要对客户诚信,实实在在的卖房,根本不存在楼主标题所说的“开发商恶意欺诈”,楼主所言其实是一个非常不负责任的说法;
第二,开盘当天,我也销售了同样户型的房子,跟别的客户我讲清了,没理由不跟楼主说明白,只故意欺骗您一个人。
至于楼主所说的我故意以休假为借口来推脱责任,更是一种偏见和误解,其事实是这样的:2010年3月8日,楼主给我打电话说要来看现场,我说我今天在休假,很抱歉实在没办法赶过来。客户后来自己看了现场后告诉我,说看到的房屋结构跟我说的不一致,要到营销中心找负责人。销售部副经理接待了楼主,楼主说她问过我11楼有没有飘窗,是我故意欺骗她11楼没有飘窗,是我的责任,于是提出了2个并且是2选1的要求:1.赔偿损失。按照11楼的单价赔偿8个平米的房价 2.不赔偿就退房。副经理说要找我核实情况,但楼主强调说我不讲诚信,欺骗她,不愿意再与我联系,要求更换置业顾问,为了更好的处理问题,避免客户情绪过激反而不利于事情的解决,所以经理要求我暂时不联系楼主,但我内心一直期望能够与您当面沟通事实的真相。我非常想弄明白您为什么这样无端的职责我?我自己感到非常非常的委屈。如果您是因为别的原因不想要这套房子,为什么要找这样的理由?
丽岛漫城自上市以来口碑都非常好,公司也一向以“诚信”来做人做事。绝对不存在“有意欺瞒、强推、面积缩水以及推卸责任”的问题。帖子中很多说法,我觉得都是您自己的主观猜测或臆断。包括说2009年4月份我公司故意不销售F3,F4户型的说法,包括指责我公司要楼主承担退房一系列的手续费,包括说我公司要逼您退房等等……其实,F3、F4户型所在的20、21#楼在2009年4月份根本不具备销售条件,还处于打桩阶段;我们经理当时表态的是:您如果退房的话我公司愿意协助办理相关的手续;而且,退房一说,是您自身提出来的,我们从未主动说起过……
凡此种种,不一一列举,作为曾经接待过楼主的置业顾问,我不会计较您上述的不实之辞,我依然希望能诚心诚意地为楼主服务,在客观与公正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这个问题。
章明瑜小姐,从2010年3月8日我们去贵公司(武汉学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营销中心与贵公司销售经理交涉至今已经12天,相信您早已与3月8日得知这件事情,但是这12天里你未曾给我们打过一个电话直至3月19日早上。而贵公司工作人员也就是销售经理在上周四也就是11号,在我们再三交涉之后已经强硬拒绝了我们希望面见贵公司负责人并与您当面对质的要求,您在回帖中说是我们不愿再与您有任何联系,要求更换置业顾问,这种完全扭曲事实的狡辩实在是符合您“巧舌如簧”的“职业特点”。我们在当天交涉的时候从未向贵公司提出要求更换置业顾问(贵公司销售经理应该也告诉过您当时还有其他人证在场),我们当时是明确地告诉贵公司销售经理,要求在贵公司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当面与你对质,由于你和我们都属事件的当事人,为了客观起见,希望就此事协商的整个过程中由贵公司的销售经理本人作为联系人来协调约定谈判的时间和地点,至于您是因为贵公司经理要求不和我们私下里有任何联系还是因为您心虚不和我们联系,就只有您心里Z清楚。
本帖Z后由 海蓝宝 于 2010-3-20 03:5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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