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头本来都大 这下更大了。
我头本来都大 这下更大了。
我觉得他们完全不活动
bu he fa ...
我也觉得非常喜欢小孩的。。但是这太。。。。。
对对对 我可以免费来帮你做开业庆典 献唱一曲 Z炫民族风!!!
小区啊 亲
哎 我打算个人维权
今天没有闹了。
我楼下是直接几个班啊
我简直是受不了了。。
去年我在家听到楼下幼儿园里面唱了好久的桃花朵朵开,我晕。老师都是戴着麦在讲话,楼上听着可清楚了,已经习惯了
大家都不容易的说~~~~~~~~~~~~
他们完全吧哪里当操场。
肯定不合法捏 不说多的 这样不正规的幼儿园 对那些小盆友也不好.!
vidx310发表于 2012-5-8 13:26 居民区开幼儿园是对是错咱不知道,但是LZ这句话令我非常反感“真的有时候说的难听点的。小区里面稍微有点 ...
首先我想说我并不歧视任何人。
为什么我这么说。是因为这个小区在我个人看来 我觉得已经很偏了。
是我婆婆选的位置。我没有权利说话。
在来。为什么说“城乡结合”。
十有八九说的都不是普通话 或者武汉话。。。
稍微有点认知的家长就会觉得 这个幼儿园这么小。
我的孩子怎么活动?怎么玩?
2011年年元旦起实施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规划用途为住宅的住宅楼底层和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产生油烟、噪声以及安全隐患的餐饮、加工、娱乐、宾馆等经营场所”。条款中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处理。”
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按照物权法第77条的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1条规定:“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77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与《物权法》第77条相比,这两条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尤其是进一步明确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范围和证明方式,明文规定了“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恩 我冒得爱心
每天早上做操我发火了嘛??
在告诉你 我以前是幼儿园老师。做了半年就升了班主任。
每个小孩我都当自己的小孩。
我选择了住这里 不是我个人的选择。我老公也是生气的时候说的。并没有真的这样做。
相信您在生气的时候也说过各种各样的气话。
因为我是后来搬过来的。房子才装修好。这里听说之前被投诉过上过经视直播。。。。
至于为什么说“城乡结合”这个词并不是歧视。电视上面也有说。
如果你是一个孩子的家长选择这样一个让自己孩子没有活动区域的教室。我只能说你真的没有用心在你的孩子身上。
谢谢。
哈哈 团结就是力量 啊
啧啧啧,真是夸张..
我从来只晓得幼儿园开在小区里面是独栋的..
哪有开在楼房里面的呀..
是是在没有位子了麽.?
唱了一下午啊 我的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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