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粉咵房
本本佳园 初中三年级

唉,真可怜,碰到这样的事,现在不是蛮多报纸啊,电视可以曝光吗

嗒嗒同学 大学四年级

本帖Z后由 嗒嗒同学 于 2013-10-9 14:44 编辑

回复 纤帆 的帖子

既然觉得只是开发商的个别私人问题,那怎么不去试试天朝的正规途径。这儿解决不鸟问题滴,楼主本意还是想去解决问题,但是处处碰壁。看看楼主那句维权了,中间几个星号,未必又是谁的私欲太重

teresali 小学四年级

应该早点拉出来晒晒的,社会黑暗面太多了。支持楼主维权。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本帖Z后由 家有烦心事 于 2013-10-9 15:07 编辑

  诉讼一:在多次交涉无果后,2008年12月,部分业主依法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东盛公司辩称:1、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日万分之五过高,要求进行调整;2、主张合同中约定的商场开业条款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洪山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1、被告东盛公司在庭审中以抗辩的方式提出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过高,要求作出降低的调整,本院结合当前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行情及当事人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予以酌情调整,将双方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由日万分之五调整为日万分之三;2、因商场开业时间为2006年10月28日,但交房时间为2007年6月28日前,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该约定为不能履行的条款【(事实是光谷国际广场已经开业三年多仍然没有向很多业主按合同交房,而且检察院已经确认该条款已经履行了八个月)】,故对双方约定的商场逾期开业违约金不予支持,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从应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予以冲抵。遂于2009年12月21日作出(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判令被告东盛公司以原告实际支付的购房款为基数,从2007年6月29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三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被告已向原告支付的开业违约金从中予以冲抵)。

  说明:中国光谷黄金地段商铺租金曾经多家媒体报道每平方已达1000元每月,而日万分之三有的业主相当于回报为一百多元每平方,其中巨大的价差不知道是谁在得利?

  诉讼二、原告业主对洪山法院(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即(2009)洪民初字第133号判决);2、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判令被告东盛公司按万分之三支付逾期开业违约金。主要理由;1、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标准时双方意思表示,并已经得到法院(2007)洪民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武民终字第350号民事裁定书等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再则,上诉人所购买的商铺价值练练攀升,被告东盛公司延期交房的行为给原告业主造成了巨大损失;2、商场开业时间和被告东盛公司交房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开业时间在交房时间之前并不矛盾,开业时间针对的是商场本身,交房时间针对的是业主的商铺,商铺是否交付并不影响商场开业,一审判决认定商场开业违约金为不能履行的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将已经支付的逾期开业违约金从应支付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中予以冲抵的判决明显错误。但二审法院仍然依据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了驳回原告业主的上诉、维持原判的(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

  诉讼三、原告业主对武汉市中院作出的(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不服,向武汉市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作出了(2012)64(2012)48号等民事抗诉书。抗诉书认定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使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依法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湖北省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2012)鄂民监二抗字第00127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2012年12月十三日作出了(2012)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97号判决。该判决仍然无视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抗辩理由,一意孤行地维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民事判决。

  诉讼四、2012年2月,东盛公司通知所有业主去收房。去后才发现,一是东盛公司提供的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上载明仅对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进行了验收,并未对业主所购买的地下一层商铺进行验收;其次,东盛公司在售房时同时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里约定的物业管理费为10元每平米每月,而这次交房时变成了27元每平米每月,条件非常苛刻,这完全是霸王条款。于是大部分业主坚决不接受这种条件。在多次交涉无果后,业主遂于2012年8月向武汉市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放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验收行为不合法;确认被告存在违法行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了(2012)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驳回了原告业主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规划东新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原告诉求的五层以下的商铺,且原告未提供法定证件证明规划东新分局对商业地下室部分作出了规划验收合格的行政局行为,进而认定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根据,属缺少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的情形,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五、原告业主对(2012)鄂武东开行初字第00028号行政裁定不服,遂于2013年月8日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于2013年4月2日作出了(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10号终审行政裁定书,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业主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二审法院仍然与原审法院一样无视原告业主提交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分局于2012年4月20日回复给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的《关于东盛房地产规划验收的回函》以及6月28日回复给业主的回复函,该两函中明确表明了作为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发证机关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分局,认为东盛公司的项目竣工建筑下沉广场封闭不符合规划许可,存在违反规划建设问题,并对东盛公司进行了处罚,后于2009年11月16日核发了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该验收合格证规划局回函说明已包括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和写字楼地下室。

  诉讼六:2010年1月29日,光谷国际广场正式开业,但被告东盛公司一直不向原告业主交付所购商铺,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备案,且没有支付逾期不能办证违约金。为此,原告业主于2011年初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东盛公司立即向原告业主交付所购商铺,并支付不能如期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违约金。经法院审理查明后于2011年11月11日依法作出了(2011)洪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东盛公司10日内将原告业主所购买商铺交付给原告业主,并于交付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房地产初始登记,并承担如期不能办理产权初始登记和产权转移登记备案的违约金。

  诉讼七、与此同时,原告业主对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8日作出的 (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书到洪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洪山区法院依法分别予以立案,合并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东盛公司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违约金后,于2012年2月11日向洪山区法院来函,说明东盛公司已完成房屋交付的准备工作,并已告知原告业主在2月办理商铺交房手续,但原告业主提出东盛公司交房不符合条件,未办理规划验收,因此坚持按合同条件收房。洪山法院遂于2012年4月18日发函到发放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调查核实该合格证是否包括负一层商铺的规划验收,该局4月28日回函说明,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洪山法院一次认为负一层商铺符合交房条件,遂暂停执行。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本帖Z后由 家有烦心事 于 2013-10-17 20:29 编辑

此后,原告业主针对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放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起诉后又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以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所记载的内容只能证明规划东新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并不包括原告诉求的五层以下的商铺的理由驳回原告业主的起诉。根据上述行政裁定的认定,洪山区法院于2013年4月10日向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出《司法建议函》,未获答复后,又于同年6月20日对该局发出《催办函》,该局至今未予答复。原告业主遂要求法院继续执行东盛公司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洪山法院遂于2013年7月9日向东盛公司下达了(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东盛公司由此提出执行异议: 1、涉及申请执行业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终审判决确认,原告业主所购商铺已于2010年元月6日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即负一层商铺已取得交付条件,在执行法院的直接参与下,东盛公司早就向所有业主完成房屋交付;2、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回函洪山区法院,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负一层商铺是否通过规划验收,应以规划部门的认定为准,这是法律赋予规划部门的行政职权,执行局没有法律依据可以越权认定;3、执行法院错误理解了武汉中院(2013)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010号终审行政裁定书关于“本案中亦无其他有效的法定凭证证明被上诉人对该项目的五层以下楼层进行了验收。原审裁定以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而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的认定。综上,东盛公司请求执行法院立即撤销(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

  执行法院经查明后认为双方形成的争议时东盛公司所交付的光谷中心花园负一层商铺是否符合交付条件,交房行为能否认定?而法院认为,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筑各项验收合格的统一凭证,取得该凭证,说明该房屋建筑可以交付使用。东盛公司已于2010年1月6日取得了包括负一层商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应视为其完成的建筑工程已具备交付条件。对此,本院的生效判决亦作出了相应的认定,并判决支持了权利人主张东盛应立即交房的诉请。故此,东盛公司的交房行为应予认可,违约金因此应予止付。综上,洪山区法院于2013年8月12日作出了(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东盛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撤销本院2013年7月9日作出的(2010)洪法执字第301号执行通知书。

  原告业主对(2013)鄂洪山法执裁字第00021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已于2013年8月底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等待武汉中院的公正裁决。

  与此同时,以融众为背景的东盛公司竟然能厚颜无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部分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

  规划局和法院各执一词,对业主互踢皮球

  我们认为全面仔细地分析上面的所有诉讼,不难发现,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分局、洪山区法院、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北省高院等都在各执一词,自说自话,把无辜业主的合理诉求(想超出就超出想遗漏就遗漏)当做皮球一样踩来踩去踢来踢去,并且法院对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置若罔闻。

  首先,对于诉讼七来说,虽然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分局发放的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只记载了对该建设项目中的贰栋五至叁拾贰层建筑物作出验收合格的行政行为,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回函洪山区法院,验收合格证包括中心花园地下车库、商业地下室、写字楼地下室。负一层商铺是否通过规划验收,应以法院的认定为准。业主在提起2起行政诉讼时,除了提交武规(东开)验062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外,还提交了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给洪山区法院的回函以及给业主的回复,武汉东湖高新开发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验收合格证法定证件认定规划局没有验收,说业主的负一层商铺因没有做出验收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驳回了业主的起诉,导致业主想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救济的机会就此丧失。

  武汉光谷国际广场地下二层、地上32层,东湖高新区规划局验收合格证注明为5-32层,未提到地下2层,由于部分业主提异议,东湖规划局遂向洪山法院回函,称该规划验收合格证含商业地下室和车库,而武汉中级法院裁决称该验收合格证不含地下2层。武汉市中级法院的裁决和武汉东湖高新区规划局的回函互相矛盾,他们究竟谁在撒谎究竟是谁搞错了究竟是谁涉嫌玩忽职守损害了群众的合法利益,请广大公民作出评判!

  其次,对诉讼一和诉讼二来说,业主民事诉讼中只提起了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请求,而法院不但越权冲抵了已支付的开业违约金(我们认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而且单方面听取开发商的抗辩理由,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把双方意思自治表示的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比例下调至万分之三(我们认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

  再次,对诉讼三来说,省检察院抗诉书认为(2010)武民终字第264号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判决超出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实体处理错误,要求重审,但省高院仍然对申诉人的理由和省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视而不见,仍然维持原判。本案中上诉监督,抗诉监督,再审监督是否完全失去了应有的作用,群众会给出答案人民会给出答案时间会给出答案!如果上诉监督抗诉监督再审监督不起作用的时候党委监督人大监督纪委监督新闻监督人民监督一定会发生作用,我们相信正义Z后肯定会战胜邪恶!

  Z后,我们认为:一事不二理是司法程序的基本原则,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5款对此有明文规定。但开发商东盛公司竟然能厚颜无耻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部分业主签订的购房合同。这不是公然把法律当儿戏吗?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嗒嗒同学

官司打了,也打赢了,因为开发商违规改造,将原来的公共面积出售了。这是铁证,

纤帆 硕士三年级
嗒嗒同学发表于 2013-10-9 14:40 回复 纤帆 的帖子既然觉得只是开发商的个别私人问题,那怎么不去试试天朝的正规途径。这儿解决不鸟问题 ...

我从没说过只是开发商的问题,但肯定也不全是天朝的问题,政策的制定者的制定方向肯定是好的方向,但执行者如何执行呢?你一上来就一棍子打死天朝,我想说ZF的蛀虫没有资格代表天朝。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mixin

其中的黑暗外人真无法想象,如今我们只想我们的合法权利有人帮我们维护。。。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cyyyj

八年了,我们在坚持,我们也一定会继续坚持。。。。。

come08 博士二年级

哎。。。这就是中国特色

嗒嗒同学 大学四年级
纤帆

估算一下蛀虫的比例?比如说吧,如果家里剩下剩饭乱翻,苍蝇自然多了,如果好好收拾,也就干净多了。

要评价,肯定说这家真乱,苍蝇才多的;不会说,这家苍蝇勤快,所以到处是剩饭剩菜。

superbony 禁止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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嗒嗒同学 大学四年级
superbony

可是,有人认为只是个别,仅仅个别,极少数。

嗒嗒同学 大学四年级
家有烦心事

官司执行情况么样啊

枫桥边 小学六年级

哎。。真心再不想看到类似的事儿了~~~~

书僮 大学三年级

说起来都是伤心事

楼主加油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本本佳园

电视报社采访的记者很多,报道的很少!的网上信息还是很多的!

家有烦心事 小学四年级
bl2064

在这几年里,很多业主都经历了七八起诉讼的煎熬、等待、甚至折磨,这其中的辛酸、寒心、憋屈、悲愤,只有他们Z清楚。以其中的一位业主为例,交房违约金诉讼一审是洪山法院、二审是武汉中院 三审再审是湖北高院;开业违约金诉讼一审是洪山法院、二审是武汉中院,武汉检察院抗诉后三审再审是洪山区人民法院;行政诉讼一审是东湖高新区人民法院,二审是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买房八年开发商不按合同交房,两次抗诉八次开庭,开业违约金条款已经履行了八个月六次会审后还是判定为不能履行!

买房八年开庭八次 ,还不能要回的房子, 真的让认很心烦! 欢迎各位朋友给我们建议,谢谢了!

楚天风采 硕士二年级

开 发 商 都是不讲脸的

本本佳园 初中三年级
家有烦心事

唉,都被河蟹了。看内容是开发商也有理,那开发商肯定不会赔偿了。那找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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