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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必惩丶否则亡国
司法不公丶百姓只得受怨啰
把地下商店大门都封了------
那还能作什么生意. ZF应该管管呀
原来这块地真的有问题
我们认为:开业违约金条款已经履行八个月{2006年10月28日到2007年6月28日} 证据确凿 铁证如山
三级检察院调查后两次抗诉(也就是说三级检察院都认为判错了),您说这里是有问题还是没问题,我们在这里不好评说!
谢谢您的关注!
我们申请强制执行应该已经有三年多,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不管判的对还是判的错六个月内应该执行生效判决,洪山法院现在认为2010年元月6日商铺就已经具备交付条件,我们内心有很强烈的疑问为什么你们认为具备交房条件已经三年多为什么不强制执行交房呢?现在我们不服洪山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我们正在等待等待等待,我们等待法院的好消息i已经等待七年了......
法院认为交房是开业的前提,我们想知道开发商到今天没有向很多业主交房和按合同交房,为什么商场已经开业三年多快四年了,这是为什么?为什么?为什么?到底为什么?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07年6月28日前,难道2006年10月28日不是2007年6月28日前的一天吗?
在长达七年的时间里为什么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
难道洪山法院与开发商有不解之缘
我们是2005年以来在中国光谷中心花园贷款买房或全额付款买房的部分群众,我们买房付款时和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确保商场Z迟于2006年10月28日开业,2007年6月28日前交房。2006年10月28日商场没有能够开业,2007年6月28日前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没有能够按照合同要求交房。从2006年10月28日开始为了合同可以履行群众奔走在ZF和法院之间 2008年2009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终于依法受理了我们的起诉,2009年底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我们不服判决上诉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两级法院的判决明显超出诉讼请求把已经履行了八个月的开业违约金条款判定为不能履行,明显违反【法发(2009)40号第八条“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的法律规定调整交房违约金。
法院把合同约定的开业违约金条款判定为不能履行,把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交房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三,明显减轻了湖北东盛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违约成本。后果是2010年元月29日整个商场被整体规划运营(被出租赚钱根本不提按合同交房的事)。媒体多次报道光谷商铺租金已破每平方米每月1000元,也就是说同类地段同类市场正常经营的商铺月租金已经出现突破1000元的情况,以商场负一楼为例违约金折算过来不过每平米每月100多元,并且在执行不力的情况下业主根本不可能按时领到违约金。出现这种情况的直接后果是直到2013年10月我们很多群众都不能都没有按合同要求收到本应属于自己的房子。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欲告无门,欲哭无泪!我们很多人苦哈哈地每月还贷款,却不知道商场的租金Z终落进了谁的腰包。不知道是谁获得了巨额的经济利益!
后来我们听说抗诉可以解决我们的问题,2010年10月几十位业主依法到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后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听到湖北检察院依法抗诉的消息我们的那种激动感激的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来表达,我们认为人民检察官高丹和李萍是我们七年来见到过的Z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是真正的优秀人民检察官,她们把群众当亲人依法为老百姓解释有关切身利益的困惑,我们群众认为无论如何都应该向她们表示感谢,Z后我们群众商量来商量去决定给她们送锦旗和感谢信。我们认为她们是我们群众的贴心人,我们的感激感谢的心情无法用言语表达,我们在这里再次向她们表达Z崇高的敬意再次向她们表示感谢!谢谢你们!高丹和李萍是我们国家真正的人民的人民检察官!谢谢!
媒体曝光
上次某某某来光谷,怎么没去拉横幅静坐
向优秀的人民检察官致以Z崇高的敬意!
如果没有记错我们到武汉中院申请执行异议复议已经有两个月时间了到今天还没有结果,我们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一个月就应该有结果!
我们是一群人不是一个单独的自然人。我自己每个月到银行去还贷款的时候那种心情真的无法用言语表达!但是我们相信法律,相信法院是公正的,如果我们不相信我们不会跑法院这么多年!只是相信法律相信法院的后果是这场依靠法院维权的行动所耗的时间和成本远远超出了我们的想象和我们所能忍受的极限!依靠法律和法院也是我们的唯一途径!三中全会提出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我们老百姓坚决拥护!电视很精彩现实很残酷路我们还是需要走下去......
买商铺真的是要注意啊!尤其这种权属不透明的。
黑 很黑 非常黑 相当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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