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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面议”:警惕劳神伤财
本帖Z后由 揭秘 于 2014-9-8 16:00 编辑
律师说法:公司之举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
此外,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在发布如此广告时,应当知道会有不适合者前来应聘,也应当知道此举会造成不明真相的求职者损失,却未加防患,据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请求赔偿,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帖Z后由 揭秘 于 2014-9-8 16:03 编辑
律师说法:
“工资面议”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给出的悬念和幻想,以便引诱求职者上钩,从而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
“干得好可以加薪”中的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
因此提醒求职者,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务必事先将“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加以明确,并写入劳动合同。
当然,如果月Z低工资即底薪低于当地Z低工资标准,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该标准支付,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处理,即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
本帖Z后由 揭秘 于 2014-9-8 16:06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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