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维权。
铜生发表于 2015-1-28 15:00 应该维权。
嗯,坚决不妥协,商家现在就是一直拖时间,打了315,让等7个工作日,心急,马上就要过年了
马上又要到315了,支持你维权。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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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谢!共同关注。
帮顶
支持维权。
应维权,只有等3.15。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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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准备看看他家的。,不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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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乐乐被曝“拿发票难” “官方”答复存疑点
三大现象遭消费者质疑
早在2013年4月7日,《辽沈晚报》报道了顾客在美乐乐购买家具时只给收据不开发票的事件,时隔1年多,陈女士在闸北区购买的价值3万多元的家具仍出现了索要发票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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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陈女士提供的资料来看,陈女士于2014年7月23日向美乐乐闸北区的体验店付款8700元,11月10日收到了美乐乐退款,其间,美乐乐只向陈女士开出了一张收据而未开任何发票。而陈女士的丈夫仇先生于2014年11月9日向美乐乐支付的9000元截至陈女士向本网投诉之前,仍然只有收据没有发票。
此外,根据陈女士提供的交易短信来看,不管是美乐乐向陈女士账户汇入的退款,或者陈女士付款的账户,皆是个人账户。
陈女士第一次购物收据
陈女士收到的退款短信
第二次购物仍是仅有一张收据
收款方仍是个人账户
除了上述两点,还有消费者提问,为何购买时说“45天无理由退换”,到了自己退货时,却多出了各种条件。
美乐乐“官方”解释
在陈女士投诉问题被曝光后,一位不愿透露个人姓名和具体职务的男子以“美乐乐公关”联系到了记者。随即记者也就以上问题向其进行提问。
据这位“公关”所说:
1.客户没有收到美乐乐的发票,是因为美乐乐为了能更好地服务于客户,安排了一个调节期,一般在客户成功完成家具验收后的1—2月内会补开发票。随后记者问其这项规定美乐乐是否在客户购买之前做过公开声明,“公关”给予否认。
2.关于陈女士收款和退款为何皆打入个人账户,“公关”表示这事涉及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具体原因他不知情。
3.问起为何陈女士之前迟迟不能退货的原因,“公关”说,美乐乐有规定,安装和使用过的家具,无法再次出售,美乐乐这里不能退,只能换。
“官方”回答四提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税法》中规定开具发票时限为:“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当天。”根据以上两点我们可以看出:1.消费者有权要求美乐乐在完成付款后开出发票。2.美乐乐所说的收货后1—2个月再补上发票的行为,不符合《税法》要求。
此外,记者致电12315,根据消协说法,发票是消费者维权时一个重要的凭证,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要求商家开出发票,若消费者没有发票等凭证,那么在维权的过程中将会受到很大阻碍。
2.既然美乐乐收退款账户为个人账户,那么,这个“个人”与“公司”是什么样的关系呢?如果发生了“个人”卷款跑路,那么这个责任将由哪方承担呢?官方称这是销售人员“个人”行为,显然将责任归咎于销售人员,一旦出现巨款跑路,消费者的权益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3.美乐乐是家具及建材的电商平台,在这里进行购物的消费者一般花费都不低,如果消费者的钱款是打入个人账户的,那么这笔款项在“个人账户”中的这段时间产生的利息又该归属于谁?而通过短信我们可以看出,陈女士退款和汇款的账户皆不是同一人,这也侧面反映出,美乐乐在财务方面可能存在混乱。
4.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美乐乐在购物页面打出“45天无理由退换货”,而在《退货和流程》中却罗列出多达6条不能退换的“理由”。另外,到了陈女士所签合同时,销售人员竟然用手写的方式在合同上外加了一条:“在没有发货前可随意更换商品、甚至退货。”因此,有网友戏言:这话的意思不就是“货我发了就没责任,想退换?早咋不说?”因此,美乐乐也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sugarers发表于 2015-1-28 17:48 还准备看看他家的。,不看了
还有,美乐乐拒开发票
太坑人了!
气煞我也,售后态度相当的差,不主动解决问题,只会拖,这样的商家早点关门算了
继续投诉到税务局了
签合同时,销售人员竟然用手写的方式在合同上外加了一条:“在没有发货前可随意更换商品、甚至退货。”这话的意思不就是“货我发了就没责任,想退换?早咋不说?”因此,美乐乐也有误导消费者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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