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年度基金Z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3万元(含参保居民住院、重症门诊治疗、普通门诊医保基金累计数额)。
一、门诊费用结算
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医疗费,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50%(即400元);100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门诊重症结算
重症病种:高血压期(有心、脑、肾并发症之一的)、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的)、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脑器质性精神病)、恶性肿瘤(含白血病)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做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肝移植术后抗排异、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前期)、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丙型肝炎的抗病毒治疗、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级及以上、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达到肺、心功能失代偿期的)、甲状腺功能亢进(发生了甲状腺毒症性心脏病的)、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关节炎(X线检查关节病变期及以上的)、系统性硬化病(达到皮肤病变硬化期或萎缩期的)、强直性脊柱炎(出现放射学骶髂关节炎的)、帕金森氏病及帕金森氏综合症、血管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术后、儿童孤独症、脑性瘫痪、精神发育迟滞(伴有精神障碍的)
三、住院费用结算
1、起付线:800元(三级),同一年度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减半;
2、起付标准以下(含起付标准)的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的由居民和基金按比例分担;
3、乙类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对享受低保待遇的残疾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先行基础上提高2%);
4、体内置放材料、置换人工器官和血液制品,基金支付35%,个人自付65%。
转往市外医院治疗,个人先自付10%,审批手续同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