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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ZF关于完善全市“城中村”还建房历史遗留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
不动产登记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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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ZF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城中村”还建房建设和管理,规范还建房不动产登记行为,妥善解决“城中村”还建房历史遗留问题,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改造工作,现对全市“城中村”还建房历史遗留项目完善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武汉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前(即2014年7月1日前),已建成并交付使用或城中村土地已挂牌成交且还建房已开工建设,因规划建设等相关手续不齐全,无法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适用于本意见。
二、工作原则
按照“尊重历史、区别对待,依法处置、确保实效”的原则,妥善解决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及不动产登记问题,依法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建设发展稳定大局。
三、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项目清理
各区人民ZF组织“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对辖区内“城中村”还建房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清理,严格核实项目土地挂牌时间和建筑开工时间,对符合本意见适用范围的,由区人民ZF提出详细项目清单。
(二)完善规划建设手续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储备机构(简称“建设主体”)持区人民ZF出具的同意纳入“城中村”还建房历史遗留项目清单的正式意见,向各区相关ZF职能部门申请完善项目规划建设手续,具体如下:
1.完善用地手续。
对已取得土地征转用批复,且征地补偿安置已到位的“城中村”还建用地,由建设主体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决定书》,并依法进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2.完善消防安全、建筑质量安全的认定。
建设主体分别向消防、建设等主管部门申请建筑消防安全、质量安全的认定。
(1)建筑消防安全认定。消防部门按照项目开工建设时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对建筑的消防安全进行现场检查测试,出具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服务情况函,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责令建设主体进行整改,整改后经现场复查达到要求,出具复查后的消防安全现场检查服务情况函。
(2)建筑质量安全认定。建设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委托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检测或鉴定,并督促建设单位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出具意见,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进行处罚。
3.完善规划“五线”认定,落实违建查处。
项目取得消防、建设部门的相关意见后,建设主体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认定。规划部门对项目是否压占“五线”(红线、黄线、绿线、蓝线、紫线)进行核查,按以下方式予以认定:
(1)项目未压占“五线”的,由规划部门直接出具认定意见,转城管部门依法查处。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情形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
??? (2)项目压占“五线”的,由规划部门分别转送或会同水务、园林、文化、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定。根据有关规定,符合“五线”调整要求的,各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反馈规划部门汇总,按规定程序予以调整;不符合“五线”调整要求的,各相关部门将处理意见反馈规划部门。规划部门综合上述各相关部门意见后出具认定意见,转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4.核发验收文件。
完成上述程序后,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规划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处罚现状办理规划验收,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并由建设部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手续。
(三)办理项目建盘和不动产登记
1.项目建盘及信息采集。建设主体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建立该项目房屋楼盘表,并采集房屋栋、户基本信息。
2.不动产登记。
?? (1)首次登记。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完成不动产登记,向建设主体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城中村”改造产业用房首次登记到建设主体名下,产业用房属于复合利用的,按照《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ZF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城市更新暨“三旧”(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武发29号)相关意见办理。
?? (2)转移登记。还建房屋完成首次登记后,按照我市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一网受理、一窗办结”的要求,还建对象和建设主体向所在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税收、登记联办窗口”申请房屋交易监管、税费缴纳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首次登记时,建设主体可同时提供办理转移登记所需的还建对象证明材料、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等申请资料进行集中备案,还建对象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时,不再重复提交相关材料)。房屋管理部门完成房屋交易监管、税务部门完成税款征收,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向还建对象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相关事项处理规定
(一)超建规模处置
对于建成面积超出市ZF审定还建规模的,经审查符合保留条件,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是住宅及配套商业超建面积。符合奖励政策的部分,按照《市人民ZF关于全市城中村改造奖励还建(调剂)土地处置意见》(武政规3号)相关意见办理;其余部分,经处罚后,由项目所在区人民ZF按成本价收回,用于区内还建安置用房或保障性住房。
二是产业项目超建面积。经处罚后,由项目所在区人民ZF按成本价收回。
(二)还建对象的确定
“城中村”改造还建对象由各区人民ZF组织“城中村”改造主管部门、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相关单位确定,并提供还建清册。还建清册以小区的幢为基本单元,提供各套房屋的还建对象及其身份证明信息、单元室号等楼盘信息以及还建的建筑面积等。各区ZF应严格把关,确认村民身份。凡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
“城中村”改造还建项目建设主体和还建对象应按规定在不动产登记前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四)相关税、费等的缴纳
在完善相关手续过程中,对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生活垃圾服务费(房屋建设项目垃圾服务费)等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或ZF性基金),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及我市“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标准执行。
(五)“城中村”改造还建房上市交易
“城中村”改造还建房在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上市交易与我市现行存量房交易政策一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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