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高院首次裁定,按揭贷款买到烂尾楼,消费者解约,应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贷款,购房者无需承担贷款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出卖人违约不能交房的,银行既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唯有购房者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却未取得房屋,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即使《借款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向银行返还借款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应当无效。
Z高院首次裁定,按揭贷款买到烂尾楼,消费者解约,应由开发商向银行返还贷款,购房者无需承担贷款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出卖人违约不能交房的,银行既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唯有购房者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却未取得房屋,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购房者对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即使《借款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向银行返还借款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应当无效。
©2008-2025 得意生活 版权所有 鄂B2-2008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