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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烂尾楼,不用还贷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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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高院首次裁定,按揭贷款买到烂尾楼,消费者解约,应由开发商银行返还贷款,购房者无需承担贷款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出卖人违约不能交房的,银行既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又同时享有对开发商购房者的债权,唯有购房者既支付了首付款,又需偿还按揭贷款,却未取得房屋,

若按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购房者合同解除无过错的情况下,仍要求其对剩余贷款承担还款责任,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负担,各方权利义务失衡,有违公平原则。

即使《借款合同》中约定购房者需向银行返还借款属于格式条款,有违公平,应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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