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一刀切呀。之前的房产不收税,之后交易的都要收税,这样可以平稳过渡
建议一刀切呀。之前的房产不收税,之后交易的都要收税,这样可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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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我哪里给了你生活在法制国家的错觉?我改还不行吗?
按原值?那就是买入的价格了
内蒙古应该是穷的公务员发不出工资了,这政策不知道能不能落地,静观其变,变数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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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e麦麦发表于 2019-03-29 07:11 对于无房户来说,各方面都是利好
想想当初的计划生育,一生就是儿子的也跟现在无房户是一样看戏的心情,绝对支持,结果现在呢?当初生儿子的现在都找不到老婆了,然后被逼着去买房子,不买房子就娶不到老婆。看戏的做梦都想不到自己早就是别人的韭菜了,只是早割晚割的问题,都没讨到好
奋斗还有意义吗发表于 2019-03-29 19:04 想想当初的计划生育,一生就是儿子的也跟现在无房户是一样看戏的心情,绝对支持,结果现在呢?当初生儿子的现在都找不到老婆了,然后被逼着去买房子,不买房子就娶不到老婆。看戏的做梦都想不到自己早就是别人的 ...
必然是拉一派打一派,挑动群众斗群众,优良传统了,村长村支书民兵拿着补贴享受着减免政策,逼着村民交公粮,改开前城市市民享受着乡村抽上来的血,城里人还不是看不起“乡里人”,都是手段而已,不同时期利用的人不同
奋斗还有意义吗发表于 2019-03-29 19:04 想想当初的计划生育,一生就是儿子的也跟现在无房户是一样看戏的心情,绝对支持,结果现在呢?当初生儿子的现在都找不到老婆了,然后被逼着去买房子,不买房子就娶不到老婆。看戏的做梦都想不到自己早就是别人的 ...
不同的人各有利益是非常正常的,除了利益对立,也可以通过协商,寻求共赢,现在这个渠道完全被阻断了,只剩下无脑的对立
工资比武汉高多了,呵呵。小看内蒙古了,Z少比武汉公务员高百分之50左右。
布小林是乌兰夫的孙女,内蒙古就是人家家的。内蒙古开始是以加盟的方式加入中国,本地官僚阶级根本就不敢反对。
内蒙古这个是营业性地产才征税,住宅是不征税的。
这个法规96年的,只是修订,不是新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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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看这个雷从哪里引爆了. 不是银行爆,就是房地产爆. 要么就是个人信贷大量爆.
没小看内蒙古,内蒙古跟东北公务员都比武汉待遇好,只是那边经济确实也不行,公务员却这么好的待遇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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