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销人员离职管理规定
根据公司制度,未完全交接完毕,公司不能结算离职工资。故,据此营销人员离职薪资结算补充如下:
1、离职交接时,配合主管详细交接客户及后续订单情况,客户交接明细表从CRM系统里导出来(主管自己导出来,开票信息);《客户经理离职交接表之:还未核算提成的订单明细表》作为营销人员离职时《工作交接表》的必备附表。
2、离职当月款项已全部回收完毕的,在离职时结清工资和提成;每月15日一起打入银行卡。
3、离职当月还有未回款的,离职时,先核发离职当月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年资,须等所有回款结清后方能结算提成。
4、离职当月还有款项未完全收回的;
请据实填写《客户经理离职交接表之:还未核算提成的订单明细表》:
1)客户回款时间规定:以离职的时间为准
第一阶段:正常回款:3个月(普通)、6个月(广告客户),在这个期间内回款的,离职人员提成点数为6%;
第二阶段:延期回款:6个月(普通)、9个月(广告客户),在这个期间内回款的,离职人员提成点数为3&;
第三阶段:困难回款:超过第二阶段的期限回款的,离职人员不再享受提成。
2)员工离职后,不得再以得意员工的名义与客户联系;如后续人员需要协助,则必须配合。
3)行业客户经理离职一周内,行业总监必须向相关客户送达《人员离职告知函》。
5、每月事业中心信息助理根据《客户经理离职交接表之:还未核算提成的订单明细表》提供订单回款情况,人事部据此核发离职人员提成。
6、离职时若有已回款合同未执行完的,未执行部分由主管根据后期服务复杂程度给予后续服务的营销分享提点。由主管向信息助理提出来,信息助理在离职人员回款表中注明。
7、所有离职及转岗员工照上述标准执行并同时执行应收账款管理规定。
8、所有营销人员离职交接需财务核对签字。
本规定总经理批准后生效;本规定由人事部和事业中心共同解释。
二0一五年三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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