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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nna5g发表于 2016-04-16 15:03 玉龙上级是武汉宏宇,老板以前带武汉山寨新鸿基做过,不是香港那个新鸿基,曾经的四川商会会长,武汉有名的本地开发商,开发过不少有名的楼盘,当然,这些都是曾经,现在已经不搞地产了,因为资金紧张,资金紧张到么 ...
买房子的时候是宏宇。但是玉龙重组了一次。现在的股东里面没有宏宇了。 宏宇我知道房地产已经不行了
呵呵,自己小区里人要是一盘散沙,求助网友也没用,我们小区就是,关键时刻就是散的各有打算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非洲沙漠之狐发表于 2016-04-17 07:46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有使用权,可以出租。根据合同法,租赁合同Z长二十年,超过无效,所以他出租出去也没什么问题。
这个谁出资谁收益的原则是有前提的。并不是所有小区都适用。跟建筑时成本分摊有关系。我们已经查明建筑分摊和地下车位成本问题。您下次帮人宣传“谁投资谁收益”原则的时候,麻烦也注意一下前提。所谓宣传法律,法律条文有很多,不要一叶障目哦
你搞错了,首先,我不是帮人宣传,开发商我知都不知道是哪个,我只是就事论事; 二是,人防车库的产权既不属于全体业主,也不是开发商的,产权是国家的,也不存在买卖的问题,但法律对这块没有严格规定,只有人防法有一条,物权法和相关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司法解释也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人防车库是法律规定必须在开发时要有的,投资一般是开发商建设投资,人防法对此的原则是谁投资谁受益,在战时由国家使用,但平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可以由开发商使用出租。至于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到底归哪方,我们国家各级法院各种判法都有。对于具体车位(楼房首层架空层车位、地面独立车库及其车位、地下车库及其车位)的归属,还要看该车位是否分摊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份额,是否计入建筑面积容积率等。但人防车位肯定不属于业主或开发商是肯定的。我们庭这几年判的案子中,既有分摊了土地面积,判决归业主所有的车库也有,也有架空层车库没有分摊土地面积,判决归开发商所有的也有,要结合具体情况来,但对人防车库这块,一致意见是人防的车库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归业主或开发商。你们既然起诉了,那就等汉阳法院的判决吧,相信到时会根据规划资料来判决你们小区的车库归哪方的。
非洲沙漠之狐发表于 2016-4-17 07:46 人防车位产权在人防办,和业主,公摊没什么关系。根据人防法规定,谁投资谁受益,开发商在平时经人防同意, ...
他出租出去确实没问题····
那我请问····没签20年的业主连小区都不让进有没有问题?? 过道都不让走有没有问题???
以后真要打仗的时候···没“租”20年车位的还不准进人防工程了??
开发商为啥无耻的有恃无恐?
我只是说说关于地下车位或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至于你们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你们起诉排除妨碍呗,而且不让进门应该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所在的公司应该是两个主体,不管物业是不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但在法律上应该各是各的,是独立法人。
本帖Z后由 非洲沙漠之狐 于 2016-4-17 11:08 编辑
而且人防工程战时由国家使用,不用操心打仗时沒租不让你进的问题,经人防同意,开发商只有平时使用权。
打市长热线阿,拍视频录相取证阿。
非洲沙漠之狐发表于 2016-04-17 10:10 回复 smileleedu109_ 的帖子你搞错了,首先,我不是帮人宣传,开发商我知都不知道是哪个,我只是就事论事; 二是,人防车库的产权既不属于全体业主,也不是开发商的,产权是国家的,也不存在买 ...
谢谢
..李二小姐发表于 2016-04-17 12:27 打市长热线阿,拍视频录相取证阿。
打了。说十个工作日回复。现在是没反应的
非洲沙漠之狐发表于 2016-04-17 11:08 我只是说说关于地下车位或人防车位的产权问题,至于你们和开发商之间的纠纷,你们起诉排除妨碍呗,而且不让进门应该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所在的公司应该是两个主体,不管物业是不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 ...
开发商派人拿着狼狗在车库口蹲着。 物业肯定有参与。他们不承认。只说管理不善。后来就不接电话了
这帮人才是贱人,猪狗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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