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偿3000万,“钉子户”与ZF的法律博弈2016-04-19 17:06
2016年3月17日上午,几台挖土机正在拆除武汉市香江新村一个一层的商铺,商铺的主人就是李女士。
这个案件的开始,是ZF下达的一张《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李女士的商铺287㎡,层高5m,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繁华地带。2001年,李女士花110万购买了这个商铺。因为地段好,10多年来一直被银行租用。
2013年10月2日,李女士得知消息,她家的商铺被划进了ZF拆迁征地范围。而就在房子被征收半年前,李女士刚刚跟银行续签了3年约,租金每年63万,可现在房子要拆,每年63万的租金也就没了。(加起来将近200万!)
那为什么才建了15年的房子,非得要拆迁呢?
ZF征收这栋楼,是因为要修建武汉地铁6号线,而李女士商铺所在的位置,计划中就是地铁三眼桥站的1号风亭和4号出入口。
(很通情达理啊,那问题出在哪呢?)
听说要修地铁,周围的房子都涨价了,李女士也希望ZF能给自己一个合理的补偿。
ZF给她的补偿报价是1508万。(那就是5万多1平)
李女士打听到自己周围的商铺两年前的成交价在7万8,相邻马路上正在出售的商铺价格是10万。按这个价格算,她家商铺287平米,再加上原来的装修费和租金的损失,总价应当在3000万以上。(差了1倍!)
为什么ZF的报价和李女士的估价差了这么多!
区ZF解释,这1500万,不是依据商铺的市场成交价测算出来的,而是根据商铺的租金收益来核算的。李女士家的商铺是商业门面,在我国商业门面的法定使用权是40年,李女士这个商铺已经使用了15年,剩下25年,按照25年租金加上装修损失等,就是1508万。
报价相差悬殊,是因为李女士是根据相近商铺的市场交易价值来算的,而ZF请的评估机构,是根据租金收益来算的。
那为什么不按商铺的市场交易价格来算呢?
根据规定,评估机构对房产价值评估有多种方法,Z常见的是根据市场成交价,需要至少3个交易样本取平均值,如果没有成交价可参考,就根据房屋的租金收益核算。
这条街地处繁华,房租高,没人愿意卖商铺,自从修地铁的消息传出,就更没有商铺出售了。而李女士提到的那两个项目,ZF请的评估机构认为都不具参考价值。
李女士认为这实在太不公平了,觉得这家评估机构明显是偏向ZF的,于是自己找了一家评估机构,重新做了一份评估报告。
李女士觉得这样的评估才是合理的,如果按这样评估,整个商铺的价值应该是2600万左右,把这些补偿加在一块,绝对超过3000万。
但是这样的结果ZF并不认可。
ZF表示当初是让这栋楼全部97户业主投票,从12家机构里选出的一家,Z后由这家机构做出的评估,这个结果才是公平和公正的。
李女士说,当初她没有收到投票的书面或者电话通知,因为ZF当时是将通告贴在商铺的外墙上的,而她很少去商铺,根本就不知道。
在双方价格无法谈拢的情况下,李女士提出了一个新方案。
可是置换房子也没能得到一个好的结果。李女士认为ZF提供的房子,不是地段不好,就是刚开始挖地基,不确定因素太大了,无法接受。
双方就一直这样僵持着,这栋楼的其他96户业主先后搬走了,到了2014年元月份,这栋楼只有李女士一家没和ZF达成协议。而地铁工程就也这样一直被拖延着无法进行。
地铁公司认为,正是李女士拒绝拆迁耽误了地铁施工,事情不能再这样拖下去了。2015年4月江汉区ZF正式对李女士下达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这意味着不管李女士是否同意,ZF都有权进行强拆。
面对ZF的这个强拆的决定,李女士并不接受。她认为当初拒绝在ZF的那个评估报告上签字,评估报告就没有生效,ZF就走不到强拆这一步。
李女士这才知道,尽管自己没在评估报告上签字,ZF索性就在当地居委会和公证机构的见证下,把评估报告贴在她家商铺墙上,就算送达了。
她认为ZF这种方法太“简单、粗暴”,李女士依法向武汉市人民ZF申请行政复议,可不久被驳回。
2015年10月8日,李女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武汉市人民ZF的行政复议决定和江汉区人民ZF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她认为江汉区ZF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不合法。
让她没想到的是,这场行政诉讼审理开始前,江汉区ZF以地铁工程关系重大公共利益为由,向法院提出能不能对李女士的房子采取行政先予执行。
2016年2月25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判委员会商议,对这个先予执行的合理性做了评估。
法院认为,地铁项目利国利民,延误一日,损失重大,鉴于李女士和区ZF只是就征地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在区ZF征收补偿账户提供两个多亿担保情况下,程序上裁定同意了江汉区ZF的请求:区ZF可以将该争议房屋先行拆除。
2016年3月17日,在轰隆隆的机器声中,李女士的商铺被夷为平地。对法院做出这个先予执行的裁定,原告李女士在无奈的同时也表示了理解。
目前,本案实体部分还在审理中。
普法时间
在这个案件中,区ZF和地铁公司向法院提出了叫先予执行,那什么样的原因可以提出先予执行呢?撒花请出我们的法律专家应松年教授!
《行政诉讼法》单独有一条规定:在诉讼当中,对弱势这一方公民救助方面的事情,医疗方面的事情,应该给他钱而没给他,他提出来了,《行政诉讼法》规定法院如果审查了以后,可以在判决之前先把这个钱给他,但是另外一方因为行政诉讼,另外一方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有没有可能,提起一个先行执行呢?原则上说 不行。但是在一些特别的情况下,比如说是涉及到国家利益 公共利益,重大的、情况非常紧急,马上需要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解释里边说了一点,就是可以申请先行执行,那么要经过法院的批准,而且还要报上一级法院批准,非常严格 那才有可能。像江汉这个案子其实完全可以等将来判完以后,可以再送Z高法院,请求Z高法院做出一般性的规定,这样对我们这个拆迁工作有好处。
依法维护群众的利益是ZF的责任,另一方面,我们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当自己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有法律意识和大局意识。说法君希望本着这样的原则,这起案件可以有一个圆满的句号。
本帖Z后由 黑人 于 2016-4-19 22:44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