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公司在甲方证件不齐全情况下,诱导乙方签合同提前付款30万首付,现在房东失联,中介表示无法处理,不赔偿损失,不协助走法律程序!
2015.10.20通过网上,得到S中介公司经纪人季先生联系方式,并于2015.11.10签订了第一套房子合同,和正常房证本人到场不同的是儿子公证书委托父亲全权代理,全程房证本人未出面,顺利办完所有手续,今天要讲的是第二套房子。
2015.11.24,经纪人季先生微信,电话告知杨家湾保利华都有一套房子非常适合我的需求,
电话约定2015.11.25看房,
2015.11.25,实地看房后比较满意,
2015.11.26和11.27季先生表示一直在与房东沟通,
2015.11.28,晚上经纪人季先生电话告知说房东急缺钱,这套房子他们的光谷店也有客户想要在商谈中,所以他在未询问我意见时抛出我的首付可以先付的条件吸引了房东,房东说如果先行付20万,可以跟我签合同,我表示先付首付可以。
2015.11.29,上午11:00到武汉武珞路江天大厦S中介公司,到了之后,经纪人季先生告知说房东付款条件有变化,需要在原有20万首付得基础上追加10万,就是共计给到30万才肯签合同,并再次告知我,这个房子的面积不是之前电话所沟通的55平,而是57平,目前这个面积总价58万的价格在目前市面上没有,其他同面积的房子要高出2万至4万不等,请我一定抓紧机会,我当时给家里和同学打电话,共计借了10万。
根据对方要求的付款条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由于借的部分款没有到账,11.29当天只是通过手机银行和柜台先转给房东23万元,还欠对方7万,所以收据是分成两部分开立的,一部分注明是该房屋的首付20万,一部分是因为房东急需资金周转,向我借10万,银行贷款放款当天约定三方在场,转账将这10万还给我,借条的10万当天由经纪人季先生保管,因为我需要申请贷款,当时口头约定第二周去银行做面签,并且合同约定15.12.30日前将房子所欠贷款还清(交通银行10万贷款),16.1.1交房。
合同签订与交谈中,经纪人季先生和其主管丁先生全程在场,两位表示核实过房东的所有证件,身份证,户口簿,两证,并私下告诉我房东在该小区名下还有其他房产,先付首付情况是常态,不用担心有交易风险存在,房东所开的收条格式由中介公司丁主管提供,并有经纪人季先生签字确认,合同签订完后将中介费付款。
2015.11.30,经纪人季先生表示和房东去房管局查实两证情况,11:00微信电话告诉我可以放心,产权清晰无纠纷,当时通过手机转账将剩下的7万元转给房东,共计30万元。
2015.12.4至12.14 期间与季先生联系,问到了约定银行面签的时间,房东怎么还不出面,告知房东很忙,让我不要着急。
2015.12.15 季先生电话告诉我房东不见了,我马上到s中介见到丁主管,商谈后决定去派出所报警。
2015.12.16 我与季先生去梅苑派出所报警,在与警务人员交谈的过程中,告诉我两证所有人的名字不是和我签订合同的人,是他老婆的名字,但是表示对方有提供授权书的,他们看过授权书,是没有问题的,派出所表示中介收了费用,去找中介扯皮,不受理。
2015.12.16至12.30期间不停的与经纪人,主管,法务沟通,得到的回复是,根据合同,我无法告S中介公司,他们能做的也只能继续联系房东,我请律师确认过,合同是完全偏向丙方也就S中介写的,规避了全部的责任,不可能赔偿我的损失,另外对甲方时间上没有约束,只有一项乙方银行贷款通过60日内完成房屋转移手续,但是没有要求甲方配合贷款的日期,不配合贷款,何来后面贷款通过60日内的条约!同时律师提醒我,授权有问题,具备法律效益的授权书需要公证处盖章的,而且整份授权书都是一个人的字迹,连授权方和被授权方都是同一个字迹的签名,与跟我签订合同的人的字迹完全不符,让我质疑中介公司授权出处!
2015.12.31去公安局报警,武昌公安局不受理,让我派出所,我说派出所不受理,让我打110,
110表示会处理,期间有接到询问电话,但是至今没有一个机构明确回复可以处理这件事情。
市长热线12345, 回复我1至15个工作日会处理。
2015.12.30致电帮女郎,表示2个工作日会回复,至今无回复。
2015.1-2016.3 电话联系武汉各大媒体,包括微博发帖,S中介要求我删帖,并说如果我不删,他们同样可以出钱删,我告诉我已经截图,如果被删,我继续发!
2016.3.1
到现在为止,S中介公司主管,经纪人,不主动联系签订合同的人,理由就是对方不接电话,或者态度恶劣.
2016.3.1 由于合同约定出现分歧,需优先选择第一条仲裁处理,根据有经验中介朋友告知,仲裁是Z不利的方法,跟调解性质无区别,即使仲裁结果出来,因为没有联系地址,无法递送给对方,而且至少6个月才能出来结果,不建议走仲裁,因为合同里没有约定什么时间内需完成过户,告不到对方。
经过中介朋友分析,在此过程对以上有严重质疑处:
一,签订合同当日,S中介公司利用我对该公司和经纪人的信任,一力催促引导我,告知我所有证件他们已经确认过,并且在二手房买卖中,先付首付是常态,不存在所谓的风险问题,房东实力不错,小区内还有其他面积远大于目前所出售给我这套房子的资产,是何用心。
二,根据合同条款,签订合同当日,即使两证本人到场,但是是已婚身份另一方没到场的情况下,都必须出具的结婚证,公证书,后来在梅苑派出所报警时,我才得知签订合同的根本不是房证本人,我质问为什么这种情况下,敢让我签合同,经纪人说有妻子授权给丈夫的授权书,前面讲过,授权书整体都是一个人的字迹,没有公证处的盖章,授权书不具备任何法律意义,授权书为该中介公司格式,另外授权书签订日期正好是我们签订合同的日期,我责问经纪人,房东怎么就能料定我们那天可以签订合同,所以能当天早上把授权书准备好了,如果妻子在武汉可以签字,为什么不能过来,正常人都能想到的问题,作为经纪人的敏感度职业素养在哪里!经纪人说没有带结婚证,也就不了了之。
我本人的问题在于,由于第一套是出具公证书,房证本人未到场情况下,顺利完成,自己马虎大意,轻信S中介公司和其经纪人。
由于涉及个人隐私侵犯权,全文中未出现任何人全名,
我本人,愿意接受任何形式媒体报道,18674071088,能提供,买卖合同/收据/借条,以上原件,对方身份证/授权书/房产证/土地证,以上照片和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和部分柜台回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