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一个月900 可以拿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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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哺乳期怕个罗!
没人带宝宝是很头疼的事情
你在哺乳期,公司是不能跟你解除协议的!坚持到底!抗争到底!
如果不合理就上劳动局去告去
真是难啊,这个社会太现实了
我也担心自己到时候会有一样的问题,肿么办捏
抱抱宝妈!我只能说我们这造业的国情,国家怎么就没考虑过小宝宝出生后如果没人带,妈妈怎么办,难道非要被迫下岗,只有3、4个月的产假,太 可怜 ~~
职场妈妈好辛苦,那就先把孩子带到上幼儿园,等到上了幼儿园再出去找工作。 只能如此了
生孩子女人的牺牲是Z大的,身材容貌还有事业
这可能就是个社会话题,做个女人怎么就这么的难,又要工作,又要带孩子
请个保姆把,这样你会吃不消的
家里没有老人么?只能自己带,那就算没有赔偿也得离职啊,,,不过一个人带娃也非常辛苦
只能请个人带伢,你带到公司去是不可能的,中国还没有几个公司能接纳带孩子上班的员工!
还是回家带好孩子吧,请个好保姆的钱都不见得赚的回来,把宝宝给别人带也不放心撒
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市长热线
失业金910,我正在领取中
弱势群体
很多人说“哺乳期一年内是不能辞退的”这句话是错误的,只能哺乳期一年内是不能无故辞退的,就是说如果责任在员工这一头,比如员工不去上班,这种公司是有权以自动离职来解除劳动关系的。建议咨询下律师。
休完产假不上班哺乳期内被辞退
“三期”女职工同样应遵守规章制度
2013年6月18日 来源:法制时报
邹某在一家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邹某因怀孕回家休养。邹某产假结束后仍未回到单位上班,并且没有按照规定办理请假手续。一个月后,公司以邹某旷工为由,决定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而邹某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邹某的行为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邹某经济补偿。
事件回放>>
产假结束不到岗遭解聘
2006年初,邹某应聘到某公司当文员,与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期限从2006年3月1日起至2007年2月28日止。不久之后,邹某就怀孕了,由于妊娠反应比较强烈,邹某跟公司人事主管商量尽量减轻工作压力,部门主管也尽量将工作分配给其他员工,适当对其进行照顾。2006年8月起,邹某没有按公司规章制度办理请假手续便不再到公司上班,公司就默认了邹某在家休息待产 。
2007年初,邹某的女儿降生了,4个月的产假很快就过去了,虽然接到公司要求她回去上班的通知,但考虑到孩子还小无人照顾,邹某就仍留在家中一直未到岗上班。2007年6月,邹某逾期不上班工作,也不履行公司的相关病事假请假制度,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解除与邹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而邹某则认为自己尚在哺乳期,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使要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支付一定的补偿金,遂诉至法院。
审判结果>>
职工旷工,单位有权辞退
法庭上原告邹某认为,自己正在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被告某公司则认为,邹某产假到期后,公司曾通知邹某及时上班,然而邹某既不回单位上班,也没有办理请假手续,其行为属于旷工,按照公司的规定,无故旷工超过15天,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劳动合同虽已到期,但合同到期时邹某正处于产期,劳动合同应自然顺延,邹某与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邹某在产假结束后,既不回单位上班,也不履行病事假请假制度,接到单位通知后,邹某仍不予理会,其行为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邹某的劳动关系,并不需要支付邹某经济补偿。故法院判决维持被告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的决定。
法官说法>>
“三期”女职工应遵守规定
办案法官说,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案邹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时正值邹某的产期,因此公司不能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顺延至邹某哺乳期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无过失性辞退女职工,也不能以经济性裁员作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意味着女职工“三期”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辞退,女职工仍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颁布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否则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据《蓝色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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