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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先不理她,该请假就请假,等生完孩子如果她该给的东西没给你就去告她。
这种jp老板,LZ把所有证据都留好,到时如果还在产假核产假津贴上面克扣为难你,就把这些证据一起拿到劳动监察大队那里去告她,保准一告一个准~~~~
sugzio发表于 2012-2-21 11:26 这。。怎么你也做了3年啊
哎呀,这个JP是今年元月份才上任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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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月还在上班的有么司稀奇的,我有个同事9个月都还在上班,产假一共就那么多,你想在生完之后多陪陪孩子就得前期多上点班,前期休的时间长了,后面就没时间陪孩子了
好贱哦,何苦要这样为难一个孕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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唉,LZ完全被JP折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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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很没人性 我当初怀孕的时候 总监是个男的 都比你这个JP的要仁慈好多
蛮多女的到了这个岗位就是jp贱人!个鸡巴日德!你要维护你的权力!5楼的说的对啊!这个是你在产期应该有的权力!事情闹的月大越好,让那个贱人下岗!他不配做领导,因为你是孕妇无论是谁都会站在你这边的!我们都支持你
JP是不是变相要你送人情他,那个新人肯定是送东西他才对他们那么好撒。安慰LL碰到贪官没办法啊
LZ真是能忍啊。
靠,不就讨口饭吃的么,何苦为难呢?!
禽兽总监啊。。。各种理解~
直接告她 什么极品都有
同是怀孕的准妈妈,同是遭遇着非人的一切
我们老板让我在一间刚刚装修一个月而且没有窗户满是甲醛的房间里一天办公超过10个小时。
不过我比你强势,任何欺负我,欺负我宝宝的人,我要让她付出十倍二十倍的代价!!!!放狠点,拿出勇气,好好保护自己,保护肚子里的宝宝
岗位职责可以留好,可以告她,她不敢随便裁你的,孕妇都受法律保护。
、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能解除或者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
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
所以在
(第四十条)(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的时候和以下时候
(第四十一条)(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都不能解雇你,或者以未签订合同为由让你走。这是你的权益和优势。
2、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雇你(即使你怀孕)。告诉你,你就可以避免这些情况来保护自己了。
这就是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为什么这么讲呢?因为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这句话的另一个意思就是可以按照第三十九条解雇。
这样讲你明白吗?
所以一定不要重大违纪!!
3、试用期和劳动合同期
你们之前约定的是三个月,这就是劳动合同期。而且是转正后的期限,不是试用期。这又是为什么呢,是这样的: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这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4、你应该要求签合同。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同时: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所以一定要懂得维护你的权利。建议一定要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遇到劳动方面的问题,可以问12333,这是劳动局的咨询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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